楼主: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25-08-16 20:16:25说什么干话?
证明有没有故意本来就不关刑法的事
就像有没有金流也很难证明
但司法一样可以先把你押到脱肛
证明是诉讼法的事
是检察官的责任
不要乱偷渡
※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虐杀幼儿罪 法界:定义不明难证明故意
: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
: “剀剀案”引发关注,促成刑法新增第272-1条,以凌虐方式杀害未满7岁之人处死刑或无
: 期徒刑。法界认为,虐杀定义不明,实务运用困难,要证明加害人不确定故意或有认识过
: 失有难度。
: “剀剀案”激起数万人严惩虐童的呼声,更促成刑法再度修法,新增第272-1条与修订第
: 286条,被外界称为“剀剀条款”。
: 刑法第272-1条规定,对未满7岁之人犯杀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对未满7岁之人,以
: 凌虐方式犯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预备实施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纳入
: 处罚范围。外界称为“虐杀幼儿罪”。
: 台北地检署妇幼专组检察官萧永昌向中央社记者表示,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会面临
: 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若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若
: 涉杀害对象为18岁以下之人,可加重其刑。
: 萧永昌说,刑法第271条与刑法第272-1条,在保护对象年龄范围有重复,即未满7岁的部
: 份,而在司法实务上,虐童致死案件多以有不确定故意的杀人罪论处,此部分修法有一部
: 份属于叠床架屋。
: 萧永昌也说,针对虐杀幼童罪,例如长期营养不足致死,加害人可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
: 即可以刑法第272-1条第2项对于未满七岁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杀人罪论罪;但预备与未遂
: 的部份,例如过激管教、严重体罚,均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但加害人是否为主观犯意、
: 不确定的故意,或是有认识的过失,即预见发生但确信其不会发生,在实务上难以证明。
: 此外,萧永昌说,在2种不同罪名暧昧不明或证据不足的状况下,司法人员仍必须依法遵
: 循“罪疑惟轻”原则,采取对被告有利的解释,可能使案件结果与社会期待落差扩大,进
: 而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 萧永昌表示,以普通杀人罪规格修法,将凌虐与杀人2种行为复合立法,看起来相当漂亮
: 的修法,但实务运用有困难,认定仍需高度证据支持。
: 不过,一名曾侦办多起妇幼案件的检察官(以下称检察官A)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新
: 法针对对象年龄与手段残酷为核心的加重设计,呼应社会期待,而预备与未遂的部份,强
: 化了对幼童的保护,使加害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前或未完成时,就能受到法律制裁。
: 检察官A解释,虐童致死案件加害人多有推托之词,例如刘彩萱曾在调查时宣称“没想到
: 孩子会死掉”、“只是好玩”、“她有想救回小孩”等语,但可预见其死亡结果发生是不
: 确定故意的前提,因此一审仍认定是故意犯。
: 检察官A进一步提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53号判决、112年度台上字第2188号判
: 决,均表明“凌虐”不再以长期、持续或多次为必要,即一次行为也可能构成,此外台湾
: 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结国,禁止任何形式对儿童的体罚及任何不舒服的行为,公
: 约具有国内法效力,均可结合新法运用。
: 检察官A建议,目前针对“虐杀”的法律定义解释不明确,应透过具体案件侦查过程、终
: 结起诉,一步步累积法院判决案例,逐步厘清其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建立法律一致性,
: 才能兼顾儿童人权保障与司法正当程序。(记者:谢幸恩/编辑:林杰立)1140816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815500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