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仿南方四贱客CF获热烈回响 国民党讽:无

楼主: luciffar (自动手枪人偶)   2025-08-15 13:57:42
‧ 戏谑仿作(parody) 通常是取用原作的一部分(情节、角色、风格、音乐等),
并透过夸张、讽刺、反差等方式,来评论、嘲讽或戏谑原作。
‧ 举例:把严肃的经典诗改成搞笑版本、把流行歌词改成调侃社会现象的恶搞歌。
在台湾法律下的定位
台湾《著作权法》里,仿作不是直接写在条文里的合法使用理由,但可能被认定为:
‧ 合理使用(§65~§70)判断重点包括:
1. 使用目的与性质:是否为评论、教育、新闻报导等公益性质,商业性则较不
利。
2. 著作性质:原作属于创作性高的作品(如小说、歌曲)时,法官会较谨慎评
估。
3. 使用的比例与重要性:取用多少,是否取用原作“精华”部分。
4. 市场影响:是否影响原作的市场价值或取代原作销售。
‧ 如果仿作属于直接用原作来讽刺原作本身,而且使用比例不超过必要范围、并且
对原作市场影响小,就比较有机会被认定合理使用。
非商业恶搞、社群分享 → 侵权诉讼机率较低(但不是零)。
‧ 美国:有明确的 fair use 判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1994),承
认针对原作的仿作可能是合理使用。
‧ 日本:法律中没有明文仿作例外,但实务对恶搞作品较严格,除非使用量极少。
‧ 欧盟:有些国家在著作权法明订 parody 例外(如法国、德国)。
台湾的判例:
擅用媒体拍的林智坚照做梗图王鸿薇被控违反著作权获不起诉
2023年12月11日—... (114 S.Ct. 1164 )一案中的结论,认为“戏谑仿作(Parody)
”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因此认为王鸿薇的梗图,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处分不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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