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遭控性侵女网友无罪定谳 男副教授反控诬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12 07:41:07
※ 引述《yokann (我怕练太壮)》之铭言:
: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
: 施志远表示,所谓“诬告”是指明知无此事实而故意捏造,因此若是出于误信、误解、误
: 认或怀疑有此事实,而提出告诉或检举,此时仍不符合诬告的定义。在日常生活中,可能
: 因与人发生口角提告妨害名誉、或与人碰撞车祸提告过失伤害,纵然最后经检察官侦查后
: 不起诉,或法院审理后给予无罪判决,只要不是虚构事实,就与诬告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 施志远以本案来说,虽然蔡姓男副教授经女网友提告性侵,最终经法院三审判决无罪,但
: 女网友确实曾经与蔡男同处一室,不过双方对于是否有违反女网友性自主意愿有不同的说
: 法,刑事法院审理后,认定证据不足而判蔡男无罪确定,这也不代表女网友就有虚构事实
: 的情形,自然不会成立诬告罪。
: 在台湾要成立诬告很难,几乎都是不成立,当然如果你身分特殊,那就比较有可能...
: 不知道最近有没有案例(?)
如果是一般的“诬告”,正常情况下应是:
(一)检察官完全不起诉,且原告的交付审判(提起自诉)声请也被驳回

(二)就算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原告依法委请律师提起自诉),法院二审(或三审)都判决
被告无罪
才会有适用空间
但观察此案所提的台南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九零六号民事判决之理由记载(节录):
(二)按侵权行为所发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且行为与
结果间具因果关系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为未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即无赔偿之可言。次按
所谓“诬告”或“准诬告”,系以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为虚伪之告诉、告发或
报告,或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为要件,必以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
明知无此事实,而以完全出于凭空捏造之内容或伪造、变造之证据,诬指、栽赃他人犯罪
,始为该当,所谓伪造,系指凭空捏造出本不存在之证据,所谓变造,则指擅自更改既有
证据之原始内容致影响其真实性,若行为人系出于误信、误解、误认,怀疑有此事实或以
为有此嫌疑,或所告尚非全然无因,仅因缺乏积极证据证明,致他方不受诉追处罚,或所
提证据非出于伪造、变造而不影响其真实性者,均尚难指为诬告或准诬告;另所谓“伪证
”,系以证人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明知为反于其所见所闻之不实事项,仍故意为虚
伪之陈述而言;如系就其听闻而为证述,或因误会或记忆不清而有所错误,或系根据证人
自己之意见所作之判断,则均非属“伪证”。末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
实有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本文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揭提告、证述及提出各项证据之行为,与诬告、准诬告或伪证均无涉,且不具
侵权行为之故意及不法性:
1.观诸原告所指遭被告剪辑变造之系争录音档译文,对照被告于系争刑案侦查、本院准备
程序分别提出之录音译文,固可认被告曾将两造间之对话录音及译文予以撷取部分段落后
,于侦查中提出与检察官作为证据,后于本院准备程序始提出较为完整之录音档案及译文
,然经比较二者之实际内容可知,被告所为之剪辑行为,仅系挑选出被告认为与系争刑案
待证事实较为相关部分之录音内容、剪去其余其认为较为无关之部分,无碍于上开对话录
音之真实性及译文内容之正确性,自难指为凭空捏造出本不存在证据之伪造行为,亦非属
擅自更改既有证据原始内容致影响其真实性之变造行为;原告虽认被告上开剪辑行为,有
刻意斧凿、误导侦审机关之嫌,然经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提出较为完整之录音档案及译文
后,应已无此疑虑,至该等对话录音内容,能否证明原告有被告所指之强制性交犯行,核
属各级法院对于证据评价、诠释、认定及取舍之自由心证范围,尚难以不同审级之法院对
于上开具备真实性及正确性之同一证据作出不同之证据评价,遽认被告有藉该录音档案及
译文恶意误导法院之主观故意,亦难认被告之行为具有何不法性。
2.次就原告所指遭被告删减后之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部分,观诸原告提出其留存之完整
对话纪录截图,与被告于系争刑案本院准备程序提出之对话纪录截图,二者内容互核相符
,可认系两造间原始之对话纪录,对照被告于系争刑案侦查中提出之对话纪录,确可看出
有原告所指删除部分对话内容并重新编辑各段对话之情形,惟依被告于侦查中,提出该等
对话纪录时之书状载明证据名称为“对话纪录节录”等语,足征被告辩称其并未刻意伪称
对话纪录为全文,亦无遮掩节录之痕迹等语,并非无稽;且细绎该等对话内容,被告亦仅
系挑选出其认为与系争刑案待证事实较为相关部分之对话内容、剪去其余其认为较为无关
之部分,对于上开对话纪录之真实性仍不生影响,自非凭空捏造出本不存在证据之伪造行
为,亦非属擅自更改既有证据原始内容致影响其真实性之变造行为,原告指称被告上开行
为系剪贴造假等语,尚非有据。原告虽称被告删除、重新编辑之对话内容,足以影响整段
对话之语意脉络,进而动摇对于两造间完整对话内容之认知及理解,然被告于本院准备程
序提出完整对话纪录截图后,此等疑虑应已不复存在,至该等对话纪录内容,能否证明原
告有被告所指之强制性交犯行,核属各级法院对于证据评价、诠释、认定及取舍之自由心
证范围,同前所述,尚难以不同审级之法院对于上开具备真实性之同一证据作出不同之证
据评价,遽认被告有藉该对话纪录恶意诬陷原告之主观故意,亦难认被告之行为具有何不
法性。
3.另就原告所指被告虚伪陈述、构陷原告部分,关于被告服用药物部分,被告于系争刑案
107年3月26日侦讯中,证称“因为我有睡眠障碍问题,所以当天晚上我吃安眠药,当时本
件原告留在客厅,我就回房间睡觉。(问:当时服药后意识是否清醒?)他插入我阴道后
,我整个人都吓醒了,他伸手抚摸我阴部时,我也是意识清醒,因为是第一次发生这种事
,我整个人立刻清醒,并且有用手拍他”等语,另于系争刑案108年10月17日侦讯中,则
证称“凌晨4点多我吃安眠药之后我就去睡了,我吃的安眠药是药局拿的药,因为有一些
患者会将药拿来退,那些本来要丢弃,我会拿来吃,药名是Lorazepam,我大概都吃2颗,
吃了这药会想睡觉”等语,二次侦讯所为证述内容大致相符,并无前后所述互相矛盾之情
事,原告虽主张被告于前揭第一次侦讯时,陈述内容含糊不清,原告因而获不起诉之处分
,该不起诉处分书中指明被告身为○○师,无法说明是否有服用药品、药品品项及作用,
及是否因用药而导致难以抗拒之精神状态等语,被告乃于第二次侦讯时,改称其长期因睡
眠障碍,于106年8月1日服用四级管制药品Lorazepam,遭原告指奸而无法抵抗,然后续经
函询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高雄荣民总医院台南分院(荣总医院)
、○○○医院,皆确认被告无法取得该管制药品,被告受雇之○○○医院更来函表示此药
品有24小时录影监管,皆无遗失;被告改称为侵占病患退回之药品,惟何人会前往医院退
回取得不易之药品?被告为取信检调、画蛇添足,称其长期每日服用两锭,宁可背负较轻
微之侵占罪名,若真有如此大量之用药量,所得方式绝不可能是偶尔为之之侵占行为可得
,此为伪证,甚为明显等语,惟查,系争刑案系于原告遭起诉后,于本院准备程序,经原
告于110年1月28日具状声请函询关于上开药品之事项,本院始于110年2月9日逐一发函询
问调查,并经食药署、荣总医院、○○○医院于110年2月24日至110年3月15日期间陆续函
覆,有原告于系争刑案提出之刑事声请调查证据(一)状-函询“Lorazepam”、本院函稿
、食药署、荣总医院、○○○医院回函在卷可稽,依时间先后顺序以观,并无原告所指“
经函询确认被告无法取得该管制药品后,被告始改称为侵占病患退回之药品”之情形,难
认被告有何明知为反于其所见所闻之不实事项,仍故意为虚伪陈述之情事,原告据此主张
被告前揭关于服用药物所为之证述系伪证,尚非有据,自难遽指被告此部分作证之行为有
何不法性可言。另关于“失落花园综合受控指数”检测部分,被告于系争刑案107年3月26
日侦讯中,证称“本件原告在第一次强暴后,有要我做心理测验,我后来凭印象去找试验
的样本,发现那是心理学家设计出来用来测试被控制者可受控制的指数,我的测验结果是
80分,算是极度受控制的性格,我也有将心理测验的结果蒐集下来,可以提供给庭上参考
”等语,后续并庭呈相关资料,可认被告确有于系争刑案提出相关测验资料,原告虽以上
开被告庭呈之测验档案建立日期资讯截图,主张被告实际检测日期为106年10月16日、并
非106年8月等语,然被告于上开侦讯时,已陈明庭呈之资料为其“后来凭印象去找试验的
样本”,从未主张其当庭提出之资料系当初原告要求其做的心理测验结果,况遍查系争刑
案之起诉书及历审判决,均未曾将上开测验结果列为证据,并据以为有利或不利原告之认
定,该心理测验结果显对于系争刑案之侦审结果不足生有任何影响,于案情欠缺重要关系
,则无论被告就测验日期所为之证述是否正确,均难指为系伪证,是被告此部分之证述亦
难认有何不法性存在。
4.末就原告所指被告诬陷原告侵占、窃盗及妨害电脑使用、变造、删减及行使不实通话录
音部分,观诸检察官就此部分所为之历次不起诉处分书,检察官认定原告犯罪嫌疑不足之
理由分别为“游戏帐号为两造所共有,难认本件原告登入前开游戏帐号有何无故侵入‘他
人’电脑之犯罪行为;本件原告于106年8月20日离开本件被告住处后,旋于翌日即106年8
月21日,在派出所处将手机交还本件被告取回,益证本件原告就该手机并无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图”、“本件被告确实允许本件原告使用该手机,综合当时客观情状,本件原告当
时之心理状态仅认定将暂时离开○○路住宅,不久将返回该处,故带走手机时,应无据为
己有或者携返家中之意思,只是因为直至深夜均无法与本件被告取得联系,始不得已将手
机携回家中,而其次日即将手机及配件全数在派出所返回予本件被告,自难认定本件原告
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及窃盗之犯意”、“两造曾经一起玩手机游戏,并且互相支援
跑每日活动,双方合作关系至为紧密,本件被告非无可能基于上开合作关系,有容任本件
原告使用该帐号之意,难谓本件原告登入该帐号系属无故侵入他人电脑”、“本件原告于
106年8月20日,客观上确有取走本件被告之手机,惟旋于翌日早上至医院欲归还与本件被
告,实难排除本件原告主观上是为帮忙本件被告打游戏,始取走手机,或仓促离去会再行
返回之可能,难认本件原告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或侵占、窃盗之犯意”、“本件被
告指述本件原告未经其同意使用该帐号无故登入等情,与两造间106年8月20日之对话内容
不符,并非全然无疑;本件被告主张其传送短信明确告知本件原告勿使用游戏帐号之时间
为106年11月21日,指诉本件妨害电脑使用期间为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12日,本件原
告亦表示106年9月间前,确有经本件被告同意登入该帐号,嗣因本件被告之友人传送短信
后,即未再登入该游戏帐号;至本件被告所提后续帐号相关登入画面资料,仅得证明有人
登入该帐号,无法直接认定即为本件原告所登入,不得仅以有人登入该游戏帐号之客观事
实,遽为不利本件原告之认定”等语,足认原告亦肯认其于106年8月20日,有取走被告手
机,及先前曾取得被告手机游戏帐号密码,并登入游戏等客观事实,而财产犯罪之不法所
有意图及主观犯意,并非显露于外而可轻易探知之事实,本即需借由其他间接之客观事实
加以推断,妨害电脑使用罪之“无故”要件,更涉及对于背景事实、双方互动情形及过程
之评价,本件虽因欠缺积极证据佐证原告有窃盗、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图及主观犯意,暨其
系无故登入被告之游戏帐号,亦难认定后续帐号登入情形即为原告所为,然被告既系本于
上开原告亦加以肯认之客观事实,佐以相关电话录音、帐号登入画面资料等证据,怀疑原
告行为可能涉有窃盗、侵占、妨害电脑使用之犯罪嫌疑,进而向司法机关申告,即非全然
出于凭空捏造,纵因被告对法律之认知与解释有所误解,甚或证据不足致原告获不起诉之
处分,亦不足以反推被告于提出刑事告诉时,主观上具有诬指原告而欲陷其入罪之故意,
亦难认被告之申告行为具有不法性。至原告另指被告私自剪辑、变造两造106年8月21日下
午5时20分许之电话录音光盘及译文部分,未据原告提出原始完整之录音档案及译文作为
对照,已难认被告确有原告所指私自剪辑、变造之行为,且纵被告有删除录音及译文、仅
留下原告回答“嗯”一字之行为,亦难认此部分于被告提告原告侵占、窃盗及妨害电脑使
用之案件中,于案情有何重要之关系,是原告指摘被告此部分行为具有不法性,亦非有据

(四)准此,原告本件所指被告于两造刑事侦审程序中所为提告、证述及提出各项证据之行
为,核与诬告、准诬告或伪证之情形均非相符,且难认被告具有故意及不法性,与侵权行
为之要件不符,是纵原告于上开刑事案件诉讼期间,受有其所称之财产上或非财产上损害
,亦不得请求被告加以赔偿。
至于被告(即提告之女子)声称“罹于追诉时效”部分,法院则没有审酌
又观察原案(即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三号刑事判决、一一一年度台附字第
十二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说法:
【刑事部分】
(二)经核,原判决之论断,与卷内证据并无不合,且已就有利、不利被告证据,本于调查
所得详述其取舍之理由。又A女系于106年5月19日回应被告“征女”之贴文,其后2人是否
于同年6月间开始约会、交往,甚至有性行为,7月31日相见是否仅是第二次见面等,双方
虽各执一词。但被告被诉于同年8月1日对A女强制性交后之8月4日至19日间,双方曾在A女
住处有多次性行为之事实,为A女所不否认(但A女否认系合意性交);且A女于107年3月间
始提出本案告诉,被告更于108年1月间始第一次接受讯问(见侦字第13070号卷第19页以下
笔录)。则被告于时隔1年余后,能否清楚记忆何时为2人之第二次见面,不能无疑。被告
于106年8月25日回应A女之LINE及不详时间之电话时,所称:“为什么你觉得手摸了就算
”、“跟你表达我的歉意”、“请你原谅我曾经的不尊重”、“就像你无法接受我们的事
情一样,就是第二次我就碰你,虽然说第二次碰你后,你就问说要不要交往”等语,是否
系针对A女指诉之7月31日或8月1日之事而回应,亦非无疑。此由被告回应A女电话质问:
“(觉得我们第二次就做爱了……)我们不是吧……我们见很……我们很……我们见很多次
了”,亦可印证。则原判决以被告之该等回应不能排除系针对双方之合意性交为说明,核
其论断,并无不依证据认定事实之违法情形。上诉意旨依相同之证据,指被告于前述LINE
对话或电话中已坦承被诉事实,仅系就相同之证据,为不同之判断,难认是合法之上诉第
三审理由。
(三)原审综合心理衡鉴报告、高○馨及李○璇之陈述,认为A女之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难
认与本案存有必然关连,如前所述已叙明其理由。又罗○宜于第一审证称:A女因同性感
情困扰,有适应障碍、合并焦虑、忧郁;其有持续性精神官能忧郁,代表忧郁参杂焦虑情
绪,致生活受到影响;无法判断106年的事情与之前的症状有无相关性;又称:“(A女在
妳诊所看诊期间,妳是否曾经观察到她有创伤后压力症?)并没有,就A女的陈述,她并
没有提及到特别的创伤性事件,所以她来我这边看诊的时候,并没有在这个诊断的范围里
”、“(104年11月20日是最后一次的就诊,在最后一次就诊之后,她都没有再到妳的诊所
就医,所以之后她到底有没有康复,这一点妳是没有办法确认的?)是的,我没有办法确
认”各等语。亦即,A女之医嘱遵从性不高,就诊连续性不足,且自104年11月20日后即未
再就诊,致医师无从确定其前疾患是否已康复,亦无法判断106年案发后A女之情状与之前
的症状有无相关,A女是否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亦不在罗○宜之诊断范围内。又A女虽经
高○馨诊断为持续性忧郁、创伤后症候群,但高○馨亦称:A女有提到性方面的侵扰,每
次来主要就是谈这件事,但详细的故事,因时间短暂,并未详谈;本来就没有对性侵过程
请A女详细说明,对我们来说,治疗比较重要,而不是事件本身要查多详细;又称:若大
部都分跟同性,突然被异性性侵冲击会比较大,但A女有无与异性交往或发生性行为,我
无法判断;亦无法判断忧郁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是第一次发生或以前有发生过。李○璇
虽称:“(A女目前的忧郁症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是否是性侵害这件事导致?)就A女告诉
我关于本案事件的片段及她跟人的互动,配合A女的症状,看起来主题是有符合的”等语
。但另称:同性恋是一种自我认同;A女认定自己是同性倾向,但她却跟异性发生性关系
,会有冲击。在她的性倾向、性认同被破坏的状况下,她会产生这种焦虑忧虑的情形是可
以被理解;又称:A女有提过事后跟被告有几次性行为,她表示当时非常焦虑,非常怕遭
被告伤害情况下才会配合,不懂自己为何会一直配合被告,但心理是怕工作或其他因素被
被告破坏,基于这种害怕心理,才配合被告等语。足见A女之忧郁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是否因被告被诉之单一指交所致,或另有其他因素,依卷内资料,确有未明。原判决认
无必然之关连,尚非无据,核其论断,亦无上诉意旨所指之违法情形。
【附带民事部分】
按以刑事诉讼谕知无罪之判决而驳回原告之诉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非对于刑事诉讼之判
决有上诉时,不得上诉,刑事诉讼法第503条第2项定有明文。又所称刑事诉讼之判决有上
诉,系指有合法之上诉而言。本件上诉人A女(姓名详卷)就被上诉人蔡尚恩被诉强制性交
案,于原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审理结果,就刑事部分撤销第一审之科刑判决,改判
谕知被上诉人无罪;关于上诉人提起之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03条第1项驳
回上诉人之诉。兹因检察官就刑事判决之上诉已经本院以上诉违背法律上之程式,从程序
上予以驳回,而无合法之上诉,依前述说明,已不得就附带民事诉讼之判决提起上诉;上
诉人犹提起上诉,为法所不许,应予驳回。
读起来大概与“越想越不对劲”没有不同
但既然第一审已经判过有罪了,事后再来想诬告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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