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11 13:07:29※ 引述《Skyblueway (Sky)》之铭言:
: 罗智强在脆po出北检发函给台北汽车客运
: 问有关反罢免登在公共汽车广告的事
: https://i.imgur.com/7b5DXm5.png
: https://i.imgur.com/5iQnGg0.jpeg
: 这有什么好查的啦 真的太闲
: 罢团的广告也一起查吧
这要看《竞选罢免广告刊播及其留存纪录办法》的记载
节录其规定如下:
第六条
竞选罢免宣传品、广告物应载明、叙明事项,除依总统选罢法及公职选罢法规定,并应依
本办法规定为之。
竞选罢免广告应载明、叙明之事项如下:
一、广告主之姓名。
二、出资者之姓名;广告主即为出资者时,则为合并之载明、叙明。
三、标签、叙明为竞选或罢免广告。
前项广告主及出资者,其为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应附具名称、代表人
姓名、组织所在地地址或网址。
前二项应载明、叙明事项,除应与广告内容作清楚及明显区隔的呈现外,并应依下列规定
为之:
一、文字、图画、标语、旗帜或看板广告:应载明、叙明事项之字体不得小于整体广告面
积百分之五。
二、语音广告:应以语音于该广告开始或末段为至少持续三秒钟以上之叙明。
三、影音广告:应于该广告开始或末段为至少持续三秒钟之载明或叙明。
四、互联网广告:依前三款规定为之。但其广告长度不足三秒者,应以广告之标签,方
便民众作系统之搜寻及查看。
第七条
受托刊播者及代理人应自刊播竞选罢免广告之日起留存四年如下之资料;发生诉讼时,应
延长留存至裁判确定后三个月:
一、广告档案。包括所刊播声音影像之电磁纪录或网页资料。
二、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广告主及出资者之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金额
、用途;其为政党、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应附具政党、法人、团
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名称、负责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住址。
三、互联网及其提供服务者,以区间方式显示之点击量或浏览量。
四、所设定放送之观众及条件。
五、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切结书。
六、代理人之姓名、住址或地址。其为政党、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应
附具政党、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名称、负责人姓名、国民身分
证统一编号及住址。
七、广告收支帐簿、收支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前条留存资料,有事实足认其有不实者,选举委员会得要求检送相关资料及收支帐簿、收
支凭证或证明文件,受托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拒绝。
前项之查核,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应通知补正,必要时得派员查核:
一、未注明出资者之资金来源。
二、依照法律或习惯应有之主要书据缺少或形式不具备者。
三、书据之数字或文字有涂改痕迹,而涂改处未经广告主、代理人或受托刊播者各方签名
或盖章证明者。
四、书据上表示金额或数量之文字、号码不符者。
五、其他与法令不符者。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第六条应载明、叙明事项及第七条应留存资料有不实之情事时,至迟于投票结
束后三个月内检具事证,以书面载明真实姓名、住址向选举委员会举发之。
只不过,有权调查的应是台北市选委会,不该归北检管理
且就算北检是接到投报的一方,照理除非涉及外国、大陆或港澳来源(广告主、出资者)
之渗透(属刑事违法)
否则一般上该认定为行政处罚的范畴,北检不具备管辖权
不过不配合侦办程序的话,人家是有权强制拘提或搜索的,因此大概也只能从命...
当初收受委托时有无不透明,已经不重要了
遇到这种情形时,只能自行灵活变通,别期望有人能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