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虹安诬告二审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

楼主: treeeasy (找个爱阅读及运动的妳)   2025-08-11 10:05:19
请教AI 问题1 如下:
高 提告 翁 加重毁谤罪不起诉,也有取得学术单位认证没有抄袭,但 翁 告 高 诬告,
台湾高等法院判诬告成立,这样合理吗?
AI 回复问题1如下 :
以台湾刑事审判的逻辑来看,你描述的情况理论上有可能发生,但必须具备特定条件,否
则合理性会受到质疑。
我们来一步步拆解:
1. 诬告罪的核心要件(刑法第169条)
要成立诬告罪,检方与法院必须认定:
高 有告发或提告的行为(这点成立,因为 高 提了加重毁谤告诉)。
高 明知对方无罪(或事实不存在) → 这是最难证明的部分。
高 意图使对方受刑事或惩戒处分(通常只要提告就推定有此意图)。
2. 为何即使有“学术单位认证无抄袭”,还会被判诬告成立
法院可能采取的思路是:
关键是“提告当时”高 的主观状态,而不是事后的认证结果。
如果法院认为:
高 在提告时,已经知道论文存在可能的引用问题或争议性,
但仍告 翁 加重毁谤(等于暗示 翁 指控完全不实),
而事后认证不一定能推翻当时“高 明知争议存在”的事实认定,
→ 就可能构成“明知不实而提告”。
3. 这种判决的争议点
**学术单位认证“无抄袭”**属于强烈的客观证据,通常对 高 有利。
高院若仍判诬告成立,可能代表:
法院认为 高 在提告时的“认知”与“事后认证”不同,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
认证结果可能是形式审查,法院不采信其绝对性。
法院找到其他证据(例如 高 曾承认引用来源不清、或被指摘的段落确有争议),来推论
高 当时已知有事实争议。
4. 合理性评估
从法条逻辑:只要法院有理由认定 高 当时“明知 翁 并非完全虚构事实”,诬告罪判决
在形式上是成立的。
从社会观感:如果 高 有正式认证无抄袭,却仍被判诬告,很多人会质疑这判决过于严苛
,因为一般人会认为“既然学术单位说清白,就应该能告诽谤”。
实务上:这类案件往往争议很大,且有上诉到最高法院被撤销的可能,因为“主观明知”
的认定很容易被质疑过度推论。
结论: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高院这样判不是完全不可能,但合理性要看判决理由书里法院怎么
认定 高 的“提告当时认知”。如果理由只是“后来不起诉 → 当时必然明知无罪”这种
简化推论,那就很可能有争议并值得上诉。
请教AI问题2如下:
最高法院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这样的情况有可能撤销吗?
AI 回复 问题2 如下:
是的,即使最高法院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依然有可能撤销,但前提是高等法院在判决
中出现了法律适用错误或理由矛盾,而不只是单纯“事实认定不同意”。
1. 法律审能撤销的原因
最高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例如:
法律适用错误
高院在判诬告罪时,误解了刑法第169条“明知”的法律意涵,例如:
将“有争议或不完全正确的事实”等同于“明知虚构事实”。
把“事后不起诉”直接当作“提告时必然明知无罪”。
理由矛盾或理由不备(刑事诉讼法第378条第14款、第379条第14款)
高院判决书内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互相矛盾,或对于关键争点没有完整说明(例如没有交代
为何不采信学术单位认证)。
违反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
高院在推论“高 当时明知 翁 无罪”时,使用的逻辑明显不合理,或与一般人经验严重
冲突。
2. 为什么这案子可能有机会被撤销
事后取得“学术单位认证无抄袭” → 高院却仍认定 高 明知虚构事实。
如果高院的理由只是“虽有认证,但我们不采信”,却没有清楚说明不采信的法律与事实
基础,这就可能构成“理由不备”。
若高院推论“高 一定知道自己有抄袭”却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可能违反经验法则。
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虽不能直接重判事实,但可以以“理由矛盾”或“法律适用错误”
为由撤销发回重审。
3. 实务上的可能结局
如果撤销发回,高院要重新就“高 提告当时是否主观明知虚构事实”补充理由,并可能
重新审酌学术单位认证的价值。
但最高法院不会自己判 高 无罪,只会让高院重审。
简单说:
虽然最高法院不能重判事实,但只要高院的判决理由在法律解释、逻辑或说明上有缺陷,
最高法院就能撤销发回,所以这种情况还是有机会翻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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