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10 18:09:40※ 引述《kikiki37 (441)》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桃园报导
: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驻所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区运动公园开枪自戕身亡,现场虽
: 未留下遗书,但爆出梁女在警大期间,因被投诉偷窃友人财物,遭警大勒令退学,梁女认
: 为自己非常冤屈,为捍卫清白,自费聘请律师与警大进行诉讼,然而最终结果还没出来,
: 便举枪自尽。梁女父母也对警大提告,控诉警大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誉权、其他人格法益及
: 侵害梁女生命权,象征性求偿3元。不过桃园地院认为,警大处分和梁女身亡没有相当因
: 果关系,判警大免赔。
是说,读了此案之“桃园地院一一三年度国字第二十号民事判决”内容
其中提到:(报导没有记载)
“按关于已死之人,其名誉得否作为保护之客体,如予保护其性质如何?按人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民法第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
七条分别定有明文。从而,人于死亡时即丧失作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包括名誉权在内之
人格权与人身攸关,原则上具有专属性,纵经承认或已起诉,仍不得让与或继承(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本件难认系争处分违法,已如前述,纵被告所为系争处
分有违法或不当而有毁损梁女之名誉,惟依上所述,名誉等人格权为一身专属权,亦不
等同对于梁女之父母即原告之名誉有所毁损,是原告主张被告所为之系争处分系侵害渠
等之名誉云云,亦属无据。”
言下之意,应该是要表明:
名誉是不能被继承的,所以就算认定梁女没有“偷窃”,也不算是对其家属的名誉玷污,
其家人无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中央警察大学澄清真相,这理解应该没错吧?
如果真的是如此,只能说真有些许悲哀...
又对照监察院的调查报告,这没有被提呈为证据,这是造成原告方身受劣势的主因之一
监察委员的说法,已经表示:
综上,警大一一零至一一二学年入学新生有高度情绪困扰者分别多达四十三人、三十七人
、六十七人,辅导过程中发现有自杀企图者2位、有自杀意念者5位,且近年来年轻员警受
精神困扰的案例增加,由本案可以发现,警校学生除学习、职涯发展、人际关系等议题外
,尚有性别平等、性别认同、网络、校园霸凌等议题所造成的心理压力及身心健康问题。
然《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自八十四年修正以来,迄未配合《学生辅导法》、《自杀防
治法》、《心理卫生法》、《心理师法》之施行而修正相关规定,亦未研议委外预约咨商
服务方案的可行性,致警大迄今仍采任务编组及劳务采购约聘临床心理师到校服务,显未
与时俱进及怠于依法推动。且聘请工读生协助处理相关业务,因校内学生皆彼此认识,亦
有泄漏个案隐私及影响求助者信赖感的疑虑,均有尽速检讨之必要。鉴于近年来年轻员警
受精神困扰的案例增加,多以举枪自戕之高致死方式寻短,内政部允应协助警大尽速推动
学生辅导组织及辅导专业人员编制之法制化,避免非心理专业人员担任辅导业务,并注意
保密性及咨商伦理之要求,建立风险辨识及提供持续性心辅及咨商照顾服务,以落实自杀
防治及学生辅导工作。
但这居然没有被认定为警大的疏失,只能说可惜了
且看原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请高等法院作裁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