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8BO10 (过去)
2025-08-10 11:09:51刑法第100条,是民国24年(1935)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之〈中华民国刑法〉中有关内乱罪的条文之一,其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e项之预备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抓几个立委,投票不就稳稳的了
反正先羁押,调查个三年
目前差立院最后一块拼图
逆我者亡
这样是不是稳稳的?
大绝招是“戒严”不需要这么早搞
大家也能和平听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