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08 21:44:55※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 针对立法院法制局“重复立法作为宪政对话—论国会立法权与司法违宪审查的界限”专题
: 报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议及结论,本院声明如下:
: 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第78条规定解释宪法,并依法组成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其所为
: 之解释与裁判,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相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
: 之,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除经释字第185号解释阐述甚明,亦于宪法诉讼法第38条
: 第1项定有明文。又释字第662号解释意旨揭示,立法院基于民主正当性之立法责任,为符
: 合变迁中社会实际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范围及其固有权限,惟基于权
: 力分立与立法权受宪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宪法规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为之宪法解释
: 。因此本院重申,大法官所为之宪法解释或裁判,具有相当于宪法位阶之效力。
: 二、专题报告所提立法机关主动重复立法以体现民意乙事,事属立法机关职权,本院谨表
: 尊重。惟依宪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系由司法院解释之
: 。重复立法内容如被认为与既有大法官解释或宪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触,经有权声请之人
: 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仍应依其职权审查该法规范之合宪性(释字第366号、第
: 662号解释参照)。至于报告内容提及违宪审查密度及政治问题界限乙事,属大法官个案
: 审查之审判核心事项,基于尊重审判独立,本院未便说明。
(中略)
: 可以看到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宪诉法修正后有多少申请释宪案被受理
: 2025-08-06还一次受理两件
: 有多少人民申请释宪案被受理?
: 答案是0
(中略)
: 有没有大法官解释=宪法的八卦?
奇妙的是,在本日公布的某裁判摘要中,某地院法官附记:
“现行立法者针对有期徒刑的上限规定为十五年,与无期徒刑的刑度差异太大,当杀人案
件之犯行严重但尚未达应量处无期徒刑时,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的有期徒刑量刑区间仅剩
十至十五年,造成法院于个案依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审酌、决定被告科刑时,对于依法
可量处之刑度是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产生疑虑。基此,国民法官法庭期待立法者,
通盘检讨有期徒刑的上限规定,让国民法官法庭可以根据个案的犯罪情节,妥适选择被
告应得的刑罚。”
*按:背景
(一)涉及的是菲律宾籍移工同乡谋杀案(并合纵火未遂罪、恐吓罪),依法应由国民法
官审议
(二)被告辩护人曾声请“不行国民参与审判”,检察官及被害人亦表示同意,但该法院
却称:
一、所涉犯罪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反映国民良识与正当法律
感情,对司法判决具有公益价值。虽然被告和被害人均为外籍人士,但既然案
件发生在台湾,无法以国籍为理由排除国民参与。
二、虽然被告已经认罪,但量刑部分须纳入考量,在这前提下社会大众对量刑有高
度关注。法院应听取国民的意见,以确保判决符合社会的法律感情。
三、由于被告和被害人为外籍人士,可能会需要通译服务,增加审理时间。然而,
透过有效的通译安排,能够缩短时间,并确保外籍人士能够理解庭审过程,对
国民法官的专注也不会造成过大影响。
进而驳回声请,并续行《国民法官法》的程序。
从这些文字来看,难道会是公正判决?
而且还借此质疑立法者在职权行使上的自由心证,看来这个合议庭根本不怕遭遇不必要的
非议欸...
在不知道立法院的实际情况之前提下,还要有这种试图妄加舆论之词
还能说有公信力的话,大概都是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