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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der (dider)
2025-08-08 15:17:08新竹市流浪犬“棕棕”被前市长林智坚认养为“市犬”,怎料才在市府待了半年,就被退
回收容所,事件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对此,农业部回应,只要有完成不拟续养手续,法
规上就不算弃养,但并不鼓励这种行为。
依据《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养公立收容所的动物以后,若饲主无法继续饲养,可
以依照相关程序,将动物交还收容所,没有裁罚问题,这次案件也非弃养,不过并不鼓励
这种做法。
某智似乎开启了一道全新的法规大门
领养不弃养 领养可交还
领养不弃养 领养可退回
像这种明明就是弃养的行为 农业部可以没有裁罚问题
哀 法律果然是 的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