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讲以后啦,就说现在就行了
现在有任何 "合法的" 撤换 或撤职
不适任的法干或检察干的办法吗?
假如是因为犯罪被抓到 那当然不用说
依据《法官法》第33条至第39条
依据《检察官法》第31条至第41条
都是送各自的评鉴委员会
由法官评鉴法干 由检察官评鉴检察干
假如是因为犯罪被抓到,那当然不用提
但在没犯罪的情形下,都是申诫或停职啦
根本没有人被免职 从来没有! 从来没有!
所以 法干跟检察干 乱搞、乱举证、乱判
根本就没有任何责任,也不会有什么惩处
停职不过就是给你一个长假,爽得很
但他身分还是法官,你完全拿他没办法
搞得台湾的司法 是要去讨好检察干、谄媚法干
最重要的是 让他们喜欢你
可连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