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虹安诬告二审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

楼主: wei115 (ㄎㄎ)   2025-08-07 1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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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高虹安明知自己的博士论文有“大量原文抄录期刊论文
且未适当引注”的抄袭争议,陈时奋(翁达瑞)对此的指控有所本,但她为了选举利益,
仍恶意控告陈时奋加重诽谤,意图使其受刑事处分,因此构成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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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 核心事件:高虹安的博士论文,大量原文抄录了她与资策会同事合著、著作
财产权属于资策会的期刊论文,却没有做任何引注或标示。
2. 起因:笔名“翁达瑞”的陈时奋,在脸书上多次发文,指控高虹安的论文涉
及抄袭、剽窃、侵权等学术不伦问题。
3. 高虹安的反制:时值新竹市长选举,为避免影响选情,高虹安于111年8月26
日大动作向地检署提告,指控陈时奋的言论不实,涉犯“加重诽谤罪”。
4. 后续发展:
→ 检察官侦办后,认为陈时奋的评论属于对可受公评之事的合理评论,对陈时奋
做出不起诉处分。
→ 陈时奋则反过来对高虹安提起自诉,控告她“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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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核心理由(高虹安为何构成诬告罪?)】
法院花了非常大的篇幅,逐一反驳高虹安的辩护理由,其核心论点如下:
1. 高虹安的论文确实有严重瑕疵:
→ 法院认定,高虹安的博士论文确实存在“大篇幅、几乎一字不漏地原文抄录”期
刊论文,却“未有任何引注”的事实。
→ 这不仅涉及“自我抄袭”,更因期刊论文是与他人合著、且著作财产权属于资策
会,而涉及“剽窃他人贡献”与“侵害资策会权利”的争议。
→ 因此,陈时奋的指控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有所依据。
2. 高虹安主观上“明知”论文有问题,却仍提告:
→ 身为博士,应知规范:法院认为高虹安有博士学位,理应清楚学术伦理与引注规范。
→ 刻意隐匿:法院发现高虹安博士论文的参考文献中,有引用自己担任第一或第二作
者的其他文章,却唯独漏掉这篇她大量抄录的期刊论文,认定这
是“刻意”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外界质疑其论文原创性。
→ 事后偷偷修改:高虹安在争议爆发后,才联系辛辛那提大学,在论文中补上对资策
会的致谢词及将期刊论文加入参考文献。法院认为,这是补救行
为,更证明她自己知道原始版本有瑕疵。
→ 提告时误导司法:高虹安提告时,不但没有诚实说明论文的争议,反而以事后修改
过的论文版本开记者会,误导大众与司法机关,证明她有诬告的
故意。
3. 反驳“辛辛那提大学认证无不当”的说法:
→ 法院认为,辛辛那提大学的认定(如校方信件称无研究不当),只是该校的学术
内部审查,不影响高虹安的论文客观上存在“大量原文抄录未引注”这个事实。
→ 高虹安本人比校方更清楚论文的瑕疵全貌(例如还抄了另一篇期刊论文),因此
不能以校方片面的意见,来主张自己主观上认为没问题。
4. 诬告行为在“提告当下”即成立:
→ 高虹安在111年8月26日递出告诉状,指称陈时奋的抄袭指控不实时,诬告罪就
已成立。
→ 她后来(同年10月17日)才具状表示要“减缩”告诉范围,不再追究抄袭部分,
这只是犯罪后的行为,不影响诬告罪的成立,仅能作为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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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与刑期】
* 判决:高虹安上诉驳回,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 6 个月。
* 量刑理由:
→ 应予非难处:被告身为政治人物,为个人政治利益滥用司法资源,意图制造寒蝉效
应,打压批评者,行为恶性重大。
→ 考量减轻处:
1. 陈时奋的评论部分用词(如"三分之二抄袭")确有夸大之处,高虹安提告并
非全然无理。
2. 高虹安事后有主动减缩告诉范围,降低了对陈时奋的危害。
3. 高虹安无前科纪录。
* 刑罚的意义:判处6个月徒刑,尚未达到必须入监的程度,让高虹安仍有机会争取
易服社会劳动(但最终决定权在检察官手上),给予其自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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