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rma (资深象迷)
2025-08-07 11:45:29确实是这样子的
(1)司法机关对于各该法条的
行政主管机关的解释是尊重(大部
份状况会爰引,行政机关的见解;
极少不份,不采纳)
(2)同理,你司法院又不是超越五院
的存在,你的判决(司法院的见解)
自然也只能取得他院“尊重”的地位
怎么可能拘束他院
(3)同理,立法院的法律,如果没有很
细致(比如说,没写到不得排富),
行政院尊重立法院,开始在执行立法院
的法律(这就是尊重), 但设排富(法律没
写清础,变成行政机关的职权), 就很自
然
(4)总结:别人的见解,你只是”尊重”
但你的见解,却要取得拘束别人的权力
?会不会太好笑?
(5)其实就跟美国权力运作的模式就好
,川普做川普的,国会做国会的,大法
官做大法官的,,,,有三个美国,大家
互相尊重就好
不要一天到晚想当太上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