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违宪的法律之修正本来就是立院在负责的
违宪宣告的对象就只针对原本争执法规,而再修出来的法律被宣告违宪前都是有效的,至少
程序上是如此
之前立院不会修相似的法律是基于对大法官的信任尊重
形式上立法权如何行使本就是立法院的职权(被宣告违宪的法律要怎么修,是立院决定的)
,大法官也只是能对立法的结果(条文)决定是否违宪,立院在立法时大法官也不能介入
五院之间是平等的,立法院本就可以再修相似不同法律,大法官也可以一再宣告违宪
民意不支持立院,就是被罢免,民意支持立院,大法官则应该想想自己是不是跟现实社会脱
节,如果坚持,也可以一再判违宪到任期结束呀
至于说宪法法庭无法运作,那总统提立院会同意的人选出来呀,我们宪法就是这样设计,逼
迫总统提立院会同意的人选呀
怕立院无理由卡名单,总统可以让立院提建议名单,总统再从名单选人在提名到立院呀(这
还可以形成不错的宪政惯例)
再不行,其实才是罢免该出场的时候,罢免不成总统就应该顺从民意,罢免成功就翻盘
这份报告讲的本来就是我国宪法规定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