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虽然有杀人罪
“杀死了一个人”这件事本身非绝对的错事
大家想过吗?
杀死他人,这件事人们会觉得是不对的
绝大部分来自于让“同类”或是“一个人”(因为判定对错的主体今天是我们人类本身)
感受到钜大的痛苦对吧?
一般来说,由于人跟他人是同类,
由于对于同类的感受理当是要特别了解
我们如果不对这种事加以给予负面不当的评价
等于变相鼓励大家这么做无妨
但如果“杀死一个人”本身真的是“那么的错”
(it was so wrong)
那么无论如何任何时刻我们都不该去做这件事
但其实我们发现,
经由社会案件、社会规律,
人们对于杀死人这件事会有因为不同情境或者时间有“不是那么不能杀”(轻度)、“杀死
这个人是应该的”(中度)、“若是我遇到这种情况也许也会这么做”甚至“需要让他死亡
”(重度)
轻中重度的同意或是认同
例如:大车的公开潜规则,是个:若是我也只能这么做,因为别人也都是这么做。
人被辗死很痛苦,很可怕,这种事就不被考虑,即使让他人感受到痛苦被一般人认为是错事
。
还有,杀敌人,也是同理,大家看到割喉命案的男主角可能会觉得他异于常人,但其实到了
俄乌这种事可能已经有上万个人这么做了,
等战争过去,恐怕到乌克兰随便都会碰到
把别人的喉咙割断、肚子破开的人,
不管是几刀。
但是政客为了继续执政,可能就会鼓励你去对他们需要你为他们杀的人这么做,大批的人将
体验到种种死亡的痛苦,但人类的社会将会
对这时候一群人类在人体上无论多么痛苦也会完全的忽略、不在意、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