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14年9月发生,2018年高等法院判决的报导
被铝棒打要赔200万…法官称“可夺棒”!李茂生叹:难怪人民不信司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06/1163901.htm
桃园市芦竹区好市多2014年9月发生一起争执,吴姓男子在停车场与林姓男子发生口角,
吴妻劝架,林男却拿出铝棒挥舞叫嚣。吴男护妻手臂阻挡,造成林男往后推倒在地,送医
确诊嗅觉丧失,反而因防卫过当被判刑1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赔偿200万元,该判决连
“馆长”陈之汉都看不下去。对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深度剖析后也表示,“难怪人
民会不信任司法。”
吴男坦承,当时确实发生争执,也出手推林男,但那是因为自己遭到陌生人突然攻击,下
意识用左手往后一挥,岂料对方往后倒还撞到头,不仅撞出外伤,还有颅骨骨折、颅内出
血、水脑症等病症,最后甚至丧失嗅觉,可是他没有要伤害对方的意思。
吴妻也证称,车子一停好,林男的轿车往他们前进,差点撞到,双方这才发生争执;林男
从副驾驶座拿出一根铝棒,一边挥舞一边呛“不然你想怎样?”她苦劝吴男不要计较,但
对方一直叫嚣,冲过来想用铝棒狂揍,“我只听到‘碰’的一声,人就倒地了。”
针对此案,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吴男与林男互不相识也没有仇恨,难以认定他出手推倒对
方主观上有毁败嗅觉的意思,但此举客观上应能预见头部撞击地面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已
构成《刑法》第277条第2项后段之伤害致人重伤罪。
一、二审合议庭认为,吴男身高178公分、体重约122公斤;林男仅167公分、体重约62公
斤,双方体型差距很大。法官相信吴男若要防止挨打,可以夺走铝棒,手段较轻微,但吴
男却选择将人往后推倒,显然已经超越防卫的必要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考量到双方事后
同意以200万元和解,才决定撤销原判决,改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
重点来了:
首先,法官决定比较身高体重,而不是对方手上拿什么东西
其次,法官认为,客观上应能预见头部撞击地面可能造成严重伤害
(吴男陈述,他是下意识用左手往后一挥)
结论,法官相信“吴男若要防止挨打,可以夺走铝棒”
问题点:
法官你可以示范从比你矮的男子手上,空手夺走铝棒吗?
注意!不能再造成对方伤害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