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论文”当证据告陈时

楼主: simdavid (凉小面)   2025-08-02 02:16:33
在近期判决中,高虹安被认定构成诬告罪,关键在于检方与法院认定她具备“主观犯意”,即明知指控为虚构仍提出告诉。
判决理由主要依据如下:
一、高虹安具博士学历背景,依法官与检方判断,她不可能不知道“未加引用或致谢他人贡献”在台湾学术界被视为抄袭。
二、在控告陈时奋毁谤的诉讼过程中,高虹安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论文版本。
检方合理怀疑,她有意掩盖原始论文中未注明他人贡献的事实,并借此误导检方对陈时奋相关言论的评价。
白话来说,高虹安一开始提告时,指出陈时奋的言论 A(指李杰教授不认高虹安这位学生)与 B(指高虹安论文涉抄袭)皆构成毁谤,检方据此展开整体调查。
但在侦查期间,高虹安改口,表示仅针对 A 言论持续提告,对 B 言论(论文抄袭部分)不再追究。然而,检方调查是从 A/B 一并启动,并不会因为其事后撤回部分而缩限侦办范围。
再加上高虹安所提交的是经过修改版本的论文,检方认为此举具有误导侦办方向之虞,使办案机关错误判断 B 言论为虚构,进而对陈时奋产生不实毁谤的刑事追诉风险。
即便 B 言论最终不成立毁谤,但检方认为,此风险本身已足构成诬告罪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要件。
但若进一步分析,这项判决的成立基础,实质上仍来自一套“经验法则”的推论:
也就是“以高虹安的学经历,她理应知道未注明引用属于学术不当”,而她却仍对质疑者提起毁谤诉讼,因此可推知其具有诬告的主观犯意。
问题在于,若缺乏实质证据支撑,这样的推论是否足以构成“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定罪标准?
除非今天能具体提出以下证据:
1. 有直接讯息或证言可证明,高虹安主观上明知论文内容涉及抄袭
2. 她过去在未加引用或致谢的情况下,确实因此取得学位、升等、获补助等实质利益,可作为其隐匿动机的证据
否则,仅凭推定“应该知道”、或行为模式间接推论主观意图,就构成诬告罪,恐怕已使诬告罪的门槛过度下修。
如果没有具体证据显示,高虹安在当时明确知道论文涉及抄袭,或因未加引用/致谢而实际获得利益。
那么她后续修改论文的行为,也可以被合理解释为“依指导教授意见修正技术性瑕疵”,而非掩饰不当行为。
在此情况下,要认定她具有“明知虚构而诬告”的主观犯意,就会难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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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是不是听起来很熟悉?
Excel Pay 里的“小沈1500”也被认定是金钱往来,理由同样不是来自具体证据,而是基于
同一套“经验法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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