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cem (越夜...)
2025-07-31 13:02:43地检署检察官的法律讲座,都说诬告成立要件是要故意凭空捏造,
陈散播高抄袭,高告陈,陈确实有散播事实,高告陈又不是是凭空捏造,不符合诬告要件,
硬扯论文抄袭,演都不演了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50867/post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与法律
法律讲座:台北地检署 许佩霖检察官
一、主题: 诬告有那么容易吗?
(二)诬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于“刑事”、“惩戒”的纠纷,并且是向有权接受民众的申告、并启动刑事程序的公
务人员提出告诉,例如: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诬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无此事实而故意凭空捏造、虚构事实。
例如:明知道车祸后对方有留下来等警察到场,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与对方仅有口头纠纷
并无碰触身体,仍对其提告伤害、明知道对方是单纯拾获手机之人,仍提告窃盗
问题二:提告遗失帐户、支票竟然构成未指定犯人诬告罪?
(一)刑法第171条:“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未指定犯人,而伪造、变造犯罪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犯罪证据
,致开始刑事诉讼程序者,亦同。”
(二) 所谓“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诉人提出告诉时(通常是警察机关),说明了一个虚构的刑
事犯罪事实,也没有具体指出犯罪行为人,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个人或这样的犯罪行为发生。
例如:
1.明知道帐户是交给(卖、出租)给别人,但因为担心因此涉犯帮助诈欺罪,所以在警察询问
帐户去向时,向警察虚伪称帐户是遗失或是遭他人窃走
2.明知道支票没有遗失,但因为不想支票被兑现,所以进行挂失止付,委由银行转报司法警
察机关协助侦查,诬告他人涉犯侵占遗失物罪嫌
3.一时好玩跟朋友打赌,向警察谎报友人遭绑架
四、结论
刑法上之“诬告罪”是为了避免有人滥用司法资源,把“提告”当作私人报复的手段,因而
导致司法审判权遭滥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伤害,并同时会陷他人于刑事诉
追之危险,因而才有诬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诉追查犯罪本来就是人民的诉
讼权益,因此在两者间须找到平衡,亦即,诬告罪要处罚的是完全虚构、捏造事实之恶意行
为人。因此,经历长时间诉讼攻防后获得胜诉或不起诉之一方,有时确会因为觉得不满或冤
枉而兴起要对对方提告“诬告”的念头,但需要提醒民众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后防线,
并非解决私怨或是情绪的工具,民众主观上认定的“乱告”往往与法律上认定的“诬告罪”
有非常大的距离,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诬告又再次陷入诉讼纠纷,需要审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