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30 16:05:53※ 引述《falomu (瞂雒毣)》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8日电)中国籍殷姓男子涉嫌透过中国人士向联合国安理会列为
: 制裁法人的北韩万寿台创作社购买油画,贩售台湾买家。台北地检署今天依资恐防制法起
: 诉殷男。由于殷男坦承犯行,检察官请法院量处适当之刑。
日前判刑结果出炉了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国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主文记载如下:
殷长亮犯间接为指定制裁之法人提供财物罪,共贰罪,各处有期徒刑陆月,并科罚金新台
币陆拾万元,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贰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有
期徒刑壹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壹佰贰拾万元,徒刑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贰仟元折算壹日
;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
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编号九至十三、二十二至二十八、三十一至七十二所示之物均没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参拾万陆仟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
追征其价额。
附表内容:
1.殷长亮名片
2.房屋租赁契约书
3.北韩画家介绍名册
4.韩文印章
5.画作订购单(一)
6.画作订购单(二)
7.画作订购单(三)
8.画作订购单(四)
9.原作保证书
10.-12. 古董字画(北韩画家画作)
13. 殷长亮三星A51 5G手机
14. 殷长亮名片
15. 长亮画廊公司章
16. 李○○邮局存摺
17. 宁○○台湾银行存摺
18. 武○○在职证明及担保函
1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 进口快递货物简易申报单
21. 宁○○SAMSUNG Galaxy Tab 48手机
22. 殷长亮电脑硬盘
23. Acer笔电(含充电线)
24.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一))
25.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二))
26.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三))
27.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四))
28.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五))
29. 长亮画廊客户存根
30. 宁○○iPhone SE手机
31.-72. 古董字画(北韩画作)
顺带一提,对于“驱逐出境”处分,法院的说法是:
(一)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刑法第
九十五条定有明文。而中国籍之被告是否为本条所指之外国人,即为首要问题。宪法第三
条固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复依国籍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二、出生于父或
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
,或均无国籍者;四、归化者。”惟为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与我国事实上分立
,且为不同政治实体之事实,在国境管制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条第一款对于国民设有
明确之定义规定:“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
地区无户籍国民。”准此,不符合国民要件者,反面言之,当然即是外国人。是以,中国
人倘未在台湾设有户籍者,即非我国国民,而不得享有我国国民之权利(行政院秘书长一
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函文意旨参照)。且从刑法第九十五条之
立法意旨,亦应如此解释。盖本条规范方式是从国境管制之观点而发,外国人既系经许可
进入我国领土,倘其触犯刑责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其对我国社会秩序已有破
坏,且为免其于刑之执行后,有再犯而对国人权益或社会秩序再生危害之可能性,乃剥夺
其入境之许可,而将其隔离在我国国境之外;此相较于我国国民,于归国进入国门无须经
政府许可,自有偌大不同。是本条所指之外国人,解释上除不属于我国国民者外,基于上
开规范目的,于入境我国须先取得签证,并获我国政府许可者,皆属此之外国人概念范畴
。而中国人入境我国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
可办法等规定均须经我国政府事先许可,而与我国国民有不同之入出境规定,依上揭说明
,解释上当为本条规范目的下之外国人甚明。
(二)承上,被告为中国籍之人,既未设户籍于台湾,是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规定
,不符合我国国民概念,且未持我国护照,其进入我国国境,依上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规定,并必须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
许可后,始得入境,实际上与我国人民截然有别,依上揭说明,自属刑法第95条所指外国
人之概念范围,且该当于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本院审酌被告固为初犯,
然被告涉及间接为指定制裁之法人提供财物罪,罪质严重,且侵害我国国家形象严重,后
续不能排除有遭国际社会及组织制裁之风险,益见其对国家、社会危害程度不轻;再衡酌
被告来台事由为探亲,有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附卷可参,却违反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活动之规定,非法经营长亮
画廊,并为本案侵害国家法益之犯行,而未见其入境我国所生之贡献有高于其对社会秩序
所造成破坏之处;且从本案卷证以观,被告实有与北韩直接连系之管道,此种对我国社会
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之情况,亦难认被告于其刑之执行完毕后,在不能经营事业之下,能够
有所改善。被告及辩护人虽称因母亲宁○○(已取得我国身分证)罹癌,日前并置换人工
膝关节,在台并无其他子女或亲属,而仅被告得以照顾母亲,其与母亲之依附关系强烈,
故请求不要将其驱逐出境等语。然台湾小国寡民,在国际政治现实下,为求国际社会公平
对待,荜路蓝缕,亟其艰辛,但国人辛苦维护之国际形象,却遭经我国善意开启国门许其
探亲(延期照料),却入国从事非法活动之被告轻易地破坏,其所为主张纵非全然无据,
但衡酌其所造成之破坏,与其个人私利相较,亦无再容忍其在我国境内继续居留之必要,
爰参考检察官应予被告驱逐出境之意见,并综合上情,认被告有于刑之执行完毕后驱逐出
境之必要。
结果被指是假藉探望是中华民国国民的母亲之名义,实则去为北韩卖画
这未免太好笑了吧...
而且这文还明示“中国人不应享有与中华民国国民相同之权利”
虽然是事实表达无误,但还是不禁令人有“不怕擦枪走火”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