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重刑犯“下肢恐瘫痪”保外就医 竟逃亡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29 13:09:01
※ 引述《lovedls (伪天龙人)》之铭言:
: ※ 引述 《kukukuma (ku底一包)》 之铭言:
: : 谢亚庭 综合报导
: : 周刊报导,原本应在新竹监狱坐牢的江昱贤,日前因病申请保外就医获准,不料却利用制
: : 度漏洞逃亡,于桃园连续犯下2起强盗性侵案,然而竹监虽已掌握受刑人落跑消息,却未
: : 通报警政机关请求查缉,导致2名无辜女性受害。对此,法务部矫正署新竹监狱今(29)
: : 早发布声明,除向大众表达深切歉意,也对江男再犯表达谴责,并针对保外就医提出5点
: : 精进作为。
: 看看绿共执政的司法改革多夸张
: 法务部沦为东厂,没有证据、构成要件不该当的羁押
: 执行署放跑犯人还隐瞒导致受害者出现
: 什么鬼“也已函请新竹地检署依权责办理传唤、拘提或通缉,一切均有依相关规定办理”
: 几号发函的?几号发布的通缉令?
: 前面的时间日期都有,到这里就没时间了?
: 出包还隐瞒,两个女生无辜受害,导致事情曝光,然后你在那谴责犯人?
: 他X的案件相关承办人和典狱长给我拔官还有司法调查渎职啦!
但问题是,如果不第一时间说明,反而会被指“压案”、拒绝面对真相,甚至是无视广传
的舆论等
如此不可承受之轻,相信法务部不敢当...
可不管怎样,对这等疏忽,基本上矫正署是要国赔的
对在押受刑人的管理不当,被害者除了向嫌犯索取损害赔偿外,应该也要找上涉案监狱、
典狱长,要他们负起责任
至于会否要闹上民事法院,这要看他们的态度了。
至于:
: 推 ray2000: 还有个人帮奸杀少女的罪犯申请国赔咧 42.78.206.88 07/29 12:51
针对该案,本来是要判处死刑的
但因为台湾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十二号刑事判决,让该案被告得以逃过
一死,不过也必须在监狱反省一生:
按刑罚之目的,不外应报与预防,前者重在对于被告自由意志决定下所产生之犯罪行为,
由国家施以对等之恶害,作为平衡。后者则在儆戒世人免蹈犯罪覆辙(一般预防);及对
犯罪人之社会再适应,使之出狱后能减少犯罪,更生再返社会,暨社会隔离,使其不能侵
害社会(以上为特别预防)。此外,对犯罪人施以适当刑罚,亦兼有填补被害人及其亲属
心理情感上之痛苦。又对于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目的之手段而言,已由应报观念趋向威吓
警戒之一般预防,进而达于注重教育改善之特别预防,即使为达永久隔离之效果,亦非以
死刑为唯一手段,无期徒刑同样可达相同目的(本案情形详如后述)。
参诸今日社会之家庭教育式微,学校及青少年教育之不周、社会风气败坏等,均为犯罪行
为之种因,其影响个人人格之程度,固有不同,犯罪者基于自由意志所为犯行,亦不应归
咎他人,然在恶劣环境下成长之人,其受恶习濡染之可能增加,就良好社会秩序而言,虽
为破坏者,亦为恶劣环境之受害者。刑罚目的,既自原始之“应报主义”发展为教育、矫
正、改善、保护等目的,亦即期能矫正犯罪行为之性向,赋予其向善之机会。故基于国家
刑罚系以保护社会共同生活为目的之制度,刑罚权之根据应在于法益保护,而促使行为者
复归于法共同体,使其再社会化。又死刑为剥夺犯人生命法益,使犯罪人与社会永远隔绝
之刑罚,量刑时更应谨慎考量犯罪之性质、犯罪人动机、行为态样、犯行之执拗与残虐性
、危害程度及被害人数、被害人遗族情感痛苦程度、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程度、犯罪人年
龄、犯罪人素行及其犯罪后态度等一切情状,必其犯罪行为恶性重大,破坏社会秩序,且
行为人穷凶极恶,绝无再教育矫正之可能,始有处以极刑使之与社会永远隔绝必要。
爰审酌本案被告基于色欲而重击被害人头部,复綑绑其双手并以胶带封嘴,再持剪刀剪去
衣物,不顾被害人呼叫,强行性侵得逞,并为避免日后经被害人指认,而以勒颈、割喉方
式,务必杀之灭口,其前后行为过程持续相当时间,犯意甚坚非仅一时慌乱而已,且手段
凶残,恶性非轻,又于行为后将被害人尸体丢弃于建物后方之杂物堆置处,仅由少年许男
,随手持木板遮盖,以避人耳目(遗弃尸体部分业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确定),行为过程
未见懊悔、怜悯之心,嗣于事发(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逾年为警查获时,虽供承性侵并
杀死被害人,然于延长羁押程序中,复因不满开庭情形,而于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其母
李○○至台湾台北看守所接见时,表示不服法官之态度,扬言“要能再杀人,第一个就杀
他”云云,业经原审勘验该接见内容明确,有该台湾台北看守所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函
及检附之接见明细、录音光盘,及勘验笔录可凭,亦见被告当时仍未深思反省,仅存仇恨
怨懑之心且暴戾之气未消。然被告为○○年○月○日生,其未满十岁即父母离异,由母监
护,于本案行为时则甫满十八岁又五月余,高职肄业,有被告辩护人所提之户籍誊本可凭
,又被告父母于本院诉讼程序中均未到庭,且经辩护人陈明渠等自其担任扶助律师为被告
辩护迄本件辩论终结之日止,虽经多次电话联络,然被告父母均未至其事务所洽谈,此与
B女之父在本院审理时陈称被告父母至今未向其表示歉意等情相符(见本院九十九年十一
月十日审判笔录),故不论被告父母及家人前开消极态度之缘由为何,渠等显未能积极带
领被告面对错误,并提供导正之助力甚明,被告在此环境下成长,其教养条件难谓良好。
而被告自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羁押迄今,虽有言行失检情形,然自本院前审宣判后,已有
改善,其于本院审理时亦表示在监所牧师教诲之下,已经深思己过,愿意悔改认错等语。
参之B女之父于本院审理时亦陈明被害人为家中独生女,惟其妻即被害人之母在宗教带领
下,已愿放下仇恨,予被告生路,至于B女之父,虽仍无法接受被告父母迄本院辩论终结
时,仍未能基于同理之心,向其表达歉意,慰其丧女之痛于万一,然亦表明系基于愿意原
谅被告,启其生机之本意,始于本院审判期日到庭陈述,接受被告下跪道歉等语(详本院
九十九年七十七月十日审判笔录)。
复按被告所犯前开之罪为法定刑死刑或无期徒刑之重罪,该罪依刑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
,尚有接受辅导、治疗,于鉴定、评估认有再犯危险者,尚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强制治
疗之治疗处分制度。其徒刑执行部分,倘受无期徒刑执行,亦须于徒刑执行期间接受辅导
或治疗,经鉴定、评估其再犯危险显著降低者,始得依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有悛悔实
据,并执行逾二十五年之情形下,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机会。
是本院审酌前情,认被告虽于本案侦审之诉讼程序中,曾为避责而否认部分犯罪情节,然
其经警查获之初,亦于警询、侦查及原审法院进行羁押讯问时,均供承性侵杀人犯行,尚
非全无是非观念与知错之心,并兼衡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与犯罪后态
度、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无可回复之伤害程度,暨被告尚未成年即经羁押至今,倘能再予
长期之隔离辅导,其所受执行期间将远长于本案发生前之人格形成时间,是以日后执行之
矫正,尚不足以完全排除教化可能,又基于本案类型,执行单位亦可借由辅导、治疗程序
,鉴定、评估被告之再犯危险,以收预防其他危害可能之效等一切情状,判处无期徒刑,
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终身,以期被告能够深切省悟生命无价,而在B女之父丧失爱女后,
犹能忍受悲痛,到庭陈述其妻即B女之母借由宗教信仰抚慰伤痛,并对被告个人释出宽谅
之意之情形下,感受人性温暖与善意,因而改变被告成长过程中之冷酷暴戾,并启其良善
悲悯之心,同时借由监狱之长期教化功能,引导被告正确观念,使之更生自新,如此始符
刑罚制度之最终目的,亦不枉被害人家属之善念。
而至目前为止,相信应该是还没离监
就算服刑超过二十五年、符合假释标准,也可能会因为社会观感的问题,而不敢贸然让他
走人
只是以对司法制度的信心而言,恐怕没有任何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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