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审酌,提出两点理由,裁定抗告驳回:
: : 一、宪法第17条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除宪法明定事项外,并不具备特定的实体法
: 保
: : 障内涵,而应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选举及罢免法制后,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 始
: : 得以具体化。依选罢法第89条准用第17条第1项规定,罢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规定外,应
: 于
: : 户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选罢法第17条第1项有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处所的规定,是立法
: 者
: : 就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实施所为相关制度设计之一环。现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员于符合
: 法
: : 定要件下得例外于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条第2项规定参照),选举人均应于户籍地
: 投
: : 票所投票,至选举人因个人状况而事实上得否于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则非所问。究其
: 立
: : 法目的,应系为维护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其规定难谓有何违宪之处。
翻译蒟蒻:
宪法只大略讲选举与罢免权
但没有细部实施规则
实际施行要靠法律规定
现行法规没有规范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有违宪
: :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羁押而无法自行至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规定其
: 得
: : 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开说明,尚难认抗告人受宪法第17条保障的罢免权遭到实质剥夺
: ,
: : 而发生重大的损害或急迫的危险。基于权力分立原则,人民与行政机关间有关如何行使
: 选
: : 举权与罢免权,仍应由实体法规范形成,尚无从由法院以暂时权利保护措施或一般给付
: 诉
: : 讼的方式预为介入。本件抗告人并未能释明具有本案请求所争执的公法上请求权存在,
: 及
: : 本院审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暂时状态处分,如本案行政诉讼胜诉所生损害,与相对人因定
: 暂
: : 时状态处分所受的公益损害,综合衡量比较,本件尚无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原
: 裁
: : 定驳回抗告人的声请,并无违误。
选罢法只规定应该要在何时何地投票
没有规范个人因素无法投票的事项
所以没有违反选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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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干你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