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 today东森新闻云
2.记者署名:
记者吴铭峯、庄智胜/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快讯/柯文哲大罢免“确定无法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抗告驳回
4.完整新闻内文:
涉犯京华城案仍在押的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保障他参与72
6罢免投票权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5日)裁定驳回声请。柯文哲委任律师昨获悉结
果后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抗告驳回,柯文哲确定无法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柯文哲为投票权人,惟因其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现经法院裁定
羁押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无法依投票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及投票处所前往投票
,抗告人于是向原审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并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声请定暂时状态处
分,声明“请求柯于于本案诉讼确定前,应准予以适当方法完成投票。经原审裁定驳回,
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审酌,提出两点理由,裁定抗告驳回:
一、宪法第17条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除宪法明定事项外,并不具备特定的实体法保
障内涵,而应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选举及罢免法制后,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始
得以具体化。依选罢法第89条准用第17条第1项规定,罢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
户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选罢法第17条第1项有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处所的规定,是立法者
就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实施所为相关制度设计之一环。现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员于符合法
定要件下得例外于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条第2项规定参照),选举人均应于户籍地投
票所投票,至选举人因个人状况而事实上得否于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则非所问。究其立
法目的,应系为维护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其规定难谓有何违宪之处。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羁押而无法自行至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规定其得
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开说明,尚难认抗告人受宪法第17条保障的罢免权遭到实质剥夺,
而发生重大的损害或急迫的危险。基于权力分立原则,人民与行政机关间有关如何行使选
举权与罢免权,仍应由实体法规范形成,尚无从由法院以暂时权利保护措施或一般给付诉
讼的方式预为介入。本件抗告人并未能释明具有本案请求所争执的公法上请求权存在,及
本院审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暂时状态处分,如本案行政诉讼胜诉所生损害,与相对人因定暂
时状态处分所受的公益损害,综合衡量比较,本件尚无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原裁
定驳回抗告人的声请,并无违误。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26/3003387.htm?from=fb_et_news_comment
6.备注:
确定了!柯文哲今天无法去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