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人柯文哲与相对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间声请假处分事件新闻
稿
本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受理声请人柯文哲与相对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下称北市选委会)、法务
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下称台北看守所)间声请假处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52号),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声请人之声请,简要说明如下:
一、主文要旨:
声请驳回。
二、声请人主张略以:
声请人为年满20岁之国民,且无其他遭剥夺罢免投票权之情形,为系争投票案之投票权人,
惟因刑事另案羁押于相对人台北看守所,于投票日因人身自由受限,未能实际至指定投票处
所行使中央选举委员会拟订于民国114年7月26日办理第11届立法委员(台北市第6选举区)罗
智强罢免案投票(下称系争投票案)之投票权,致使原得行使之投票权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
之虞,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免胜诉后因投票时间结束而无法实现,有声请定暂时状态
处分之必要,请求相对人以适当方法予声请人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票,以维其投票权之行使
。国际人权公约审查委员会111年5月13日出具对我国关于落实两公约第3次报告之审查结论
意见,建议我国政府应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为受羁押之人行使投票权提
供有效机会,声请人愿遵本院裁定之方式,以最便于相对人执行行政任务之方式为之,为降
低选务负担,并兼顾保障受羁押之人的投票权。参考世界各国选务安排大致有:透过戒护方
式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在监所设投票所、通讯投票3种适当方式;其中通讯投票作为无
法到场投票之替代方案,相对人北市选委会可将选票经相对人台北看守所转交声请人,由声
请人完成投票封缄后,再由相对人台北看守所交付相对人北市选委会之选务人员,投入系争
投票案之票匦,以此通讯方式完成声请人在户籍地所在投票所投票,借此确立人身自由遭剥
夺之国民,亦有参与投票之权利,促使通讯投票政策之实现。本件声请人虽受监禁,仍享有
宪法保障之投票权,与一般国民并无二致,两造间就是否应提供适当之投票方法供声请人行
使选举权之公法上法律关系有争执,系属公法上之争议,又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选
罢法)第89条准用第17条第1项规定,声请人对本案诉讼及本件声请具有主观公权利,且本案
胜诉可能性不低,有胜诉可能性;声请人就即将举行之系争投票案有权利,却因相对人之消
极不作为而无法行使,致基本权受侵害,为免本案诉讼胜诉,投票权受侵害之结果无法回复
,有防止重大损害及避免急迫危险之必要等语,并声明:请求相对人于本案诉讼确定前,应
准予声请人以适当方法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票。
三、裁定要旨:
(一)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规定:“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
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二)本件声请人主张其依选罢法第17条第1项及第89条规定,具有主观公权利,得请求相对
人北市选委会及台北看守所“以适当方法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票”等语,惟依选罢法第6条
及卷附投票通知单可知,系争投票案系由相对人北市选委会负责办理,相对人台北看守所并
非选罢法相关选务之办理机关,并无法定职权得以决定受羁押之声请人得否行使或以何方式
及程序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票事务,综观刑事诉讼法及羁押法相关规定,亦无何确保受羁押
之刑事被告关于投票权利行使之规范,台北看守所之作为义务仅系协助配合选务机关即北市
选委会办理选务,准此以观,声请人与台北看守所间并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称
“有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
(三)就相对人北市选委会部分,声请人陈明声请事项所指之以适当方法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
票,可能之方法有:在监所设投票所、通讯投票、透过戒护方式让声请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
投票3种方式等语。然经本院略式审查,依选罢法第3条第1项、第57条第5项及第63条等规定
形成之选举制度,系在公众得见闻之公开场域设置投票所,透过不特定多数人公众监督选务
,兼有保障选举权人投票与不投票自由之效应,并使前往投票所之选举人可在无顾忌之自由
环境下,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选罢法第17条第1项明定,选举人原则应于户籍所
在地投票,即所谓在籍投票,至矫正机关受羁押之人等各种特殊情况选举权人应如何及以何
种程序保障其以自由意志行使选举权,核属立法通盘考量之裁量范畴。是本院无从得出本件
声请人得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完成系争投票案之投票。
(四)声请人主张选罢法第89条准用第17条第1项规定并未规定投票方式应该“亲自投票”,
故得以通讯投票完成系争投票案。惟依选罢法第17条第1项、第18条第1项及第3项、第19条
第1项规定可知,罢免投票之方法,必须由投票人亲自至指定投票所,于罢免票圈选后投入
票匦中,即为亲自投票,是本件若准声请人以通讯投票方式进行,即有违前开程序规定,声
请人主张,并不可采。
(五)至于透过戒护方式让声请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观诸羁押法全文并无相关规范
可供看守所遵循,戒护过严侵害受羁押人之人格权;过宽则升高脱逃可能性等维安困难度,
损及公益。凡此均待受理本案法院审酌两造之主张并依调查结果综合判断,本院尚无法在本
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紧急程序,形成声请人本案诉讼胜诉可能性较高之心证。
(六)况倘声请人事后本案败诉,其已借由定暂时状态处分达成本案诉讼之目的,另行所提之
本案裁判亦随之失其意义,如嗣后本案判决认声请人所提给付诉讼之诉求为无理由而予驳回
,致有选举无效之情形,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选举权人甚至有重行投票之可能,更见对其他投
票权人之权利及原投票结果之罢免公益有重大影响。经综合衡量比较本件如暂时准许声请人
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影响选举结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损害,远甚于未准声请人之声请而
其事后获本案胜诉所生之个人损害,自难认本件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性。
(七)本件依声请人所述事实,核与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定要件未符,声请人之声请,
应予驳回。
四、裁定日期:114年7月25日
五、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侯志融、法官傅伊君、法官郭淑珍
(本件裁定得抗告)
https://bit.ly/4f7oVwD
看来是关键的一票。
那如果后来裁定许可,是不是也选举无效。
想这样就才想到这公益考量真难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