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
2025-07-25 10:53:091.媒体来源:
Newtalk
2.记者署名:
林朝亿
3.完整新闻标题:
柯文哲声请通讯投票 选委会盼驳回称“我们没有剥夺他投票权”
4.完整新闻内文:
对于前台北市长柯文哲申请罢免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4)日开庭审理。柯文哲律师
表达,希望透过通讯投票方式,让柯文哲履行投票义务,并举出多个国家已有监所投票制度
。但台北市选委会称,立法者并没有授权选务机关进行通讯投票,他还说,“选务机关并没
有剥夺声请人的投票权”。
柯文哲日前收到罢免台北市立委罗智强的投票通知单,由于柯文哲目前被羁押禁见、禁止通
讯,他透过律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诉讼及假处分,希望以通讯投票方式履行其罢免权
行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今日上午进行假处分审理,并要求相对人台北市选委会及台北看
守所说明。
法官郭淑珍一开庭就说,今天她是临时来开庭的,临时庭,会进行调查证据程序,然后由合
议庭法官裁定。她等一下还要去开别个案件,所以请当事人择要说明。而相对人台北市选委
会、台北看守所则主张将该案驳回、裁判费由柯文哲负担。
柯文哲律师萧奕弘首先说明他们的主张,是让柯文哲得以适当方式去完成罢免投票。至于适
当方式,他们主张通讯投票,不过还是尊重法院最后的裁决。
萧奕弘表示,110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等两公约审理结论,就已经提及台湾有数以千计的监
所收容人无法享有公民的投票权利。柯文哲希望透过这次的声请,让台湾的受刑人的投票权
利获得保障。只要是有效、有机会的方式,声请人都愿意配合。
萧奕弘还举111年受到居家隔离的人及112年花莲、桃园都有受刑人先后提出声请投票,并获
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认为监狱应提供受刑人投票的机会,虽然最后没获得最高行政法院
的支持。但当时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监狱非公开场合,民众无法监督,但他认为,监狱并非
所有地方都是秘密场所,例如会客室等地方就属于公开场所,一般民众可以监督。
萧奕弘也说明,目前法国、加拿大、菲律宾、丹麦、克罗地亚等国家也有让受刑人投票的
制度。而容许受刑人投票的方式共有三种,监所设投票所、通讯投票及戒护到指定的投票所
投票。
至于为何希望以通讯投票方式,萧奕弘说,柯文哲希望保障受羁押权人的罢免,但也希望降
量降低台北看守所的行政负担。台北市选委会可将选票交付给台北看守所,由声请人投票、
弥封后,再拿回柯文哲所在的投票所投入票匦。但这只是建议方式,他们会尊重行政法院的
裁定。
萧奕弘还说,受刑人投票问题已经讲很久,但选务机关一直没采取有贡献的行动。至于本案
是否属于公法上的争议,他们认为,人民投票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如释字756号(受刑
人秘密通讯与表现自由案),强调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权在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则上,应受到保
障。
但台北市选委会则认为,声请人无公法上的请求权。投票是在投票所,透过不透定多数民众
监看,进行秘密投票,结束后立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等原
则。选罢法第17条规定,选举人,除另有规定,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除立法者有规定者
才除外。立法机关也没有授权选务机关,进行不在籍或通讯投票。他还强调,“选务机关并
没有剥夺声请人的投票权”。同时,声请人并未对相对人提出声请,如果进行假处分,于法
不合。
台北市选委会也称,对于不在籍投票,在于立法尚未形成定案前,声请人事实上是无法投票
的,并没有剥夺其罢免权。
台北看守所则认为,如果采取戒护投票,为了防止投票人脱逃,必须使用戒具,恐难于投票
当日完成。至于是否采取通讯投票,北所并非选务机关。戒护投票需考虑其可行性,至于是
否通讯投票,则非北所所能决定,但应考虑其他受刑者是否有相对剥夺感。
法官也询问选务机关,目前不是有受刑人将户籍迁到监狱里面,选务机关也会发出投票通知
单吗?台北选委会则回说,只要有投票权者就会发通知单。
※Newtalk提醒您: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5-07-24/983627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