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现行法条:
1. 对于未满十八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3. 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对于未满七岁之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下是今天三读通过的法条:
1. 对于未满十八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3. 对于未满七岁之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4. 对于七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七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对于未满七岁之人,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对于未满七岁之人,犯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想请教各位的是:
“新法第三项,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只涵盖到前两项,没有致死的部分”
请问,是不是这样?
“致死的部分,最低十年,
没有加重二分之一的叙述”
再请问,是不是这样?
我对法条的对照和理解
请问是否正确?
理性讨论,就事论事
请问各位分析的人
是认为这样修法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