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男疑因噪音杀邻居夫妻 死者家属获赔2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18 17:55:03
※ 引述《abc4 (享受被嘘的快感)》之铭言:
: 中央社 记者洪学广 高雄电
: 高雄苓雅区吴姓男子怀疑楼上夫妇制造噪音,涉持刀杀害夫妻。一审高雄地院判处死刑,
: 全案上诉二审审理中。死者家属另提民事求偿,高雄地院判吴男应赔共2448多万元。
看了两件民事案,这被告真的很嘴硬
先前得到便宜(因为间接被害者中有孩童,获准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后,还进一步企图“
卖乖”,但不获得刑事庭法官采信
这种无谓的挣扎,令人无限愤慨...
两件民事案(高雄地院 (后续省略) 一一四年度重诉字第一零二号、第一零三号)中,提
到刑事案卷宗的证述内容,略以:
检察官:为什么没有跟爸爸妈妈住?
丁○○:爸爸妈妈已经死了。
检察官:为什么他们死了?
丁○○:因为我们住在14楼,一个13楼的阿伯拿一个刀杀爸爸妈妈。
检察官:什么时侯发生的?
丁○○:是妈妈要准备带我跟弟弟去上学的时侯。
检察官:只有13楼阿伯进来你家吗?
丁○○:对。
检察官:你有没有看到其他的人到你家?
丁○○:没有。只有13楼的阿伯。
检察官:13楼的阿伯怎么可以进去你家?
丁○○:因为弟弟在外面穿鞋,正准备要进来,要把门关起来,弟弟进来时,13楼的阿伯
就自己进来了。
检察官:13楼的阿伯进来你家之后做什么事?
丁○○:先杀妈妈,再进去房间杀爸爸。
检察官:13楼的阿伯是怎么杀妈妈?
丁○○:他拿了一只刀子。
检察官:13楼的阿伯他杀妈妈几次?
丁○○:不知道。
检察官:13楼的阿伯怎么杀妈妈?
(证人用手上下挥动数次)
检察官:13楼的阿伯杀爸爸几次?
丁○○:我不知道,因为我在客厅,爸爸在房间睡觉。
检察官:13楼的阿伯长什么样子?
丁○○:白头发,短短的,有卷卷的,瘦瘦的老老的,我不知道他几岁。
检察官:13楼的阿伯进去你家时穿什么衣服?
丁○○:穿跟警察一样的衣服,深蓝的有点浅浅的,他穿长裤,但我忘记颜色了。
检察官:你以前有没有看过13楼阿伯?
丁○○:干爹生日那天有看过13楼的阿伯跟我妈妈在我家吵架。
检察官:为什么没有跟爸爸妈妈住?
戊○○:不知道,爸爸妈妈已经当天使了。
检察官:为什么爸爸妈妈当天使呢?
戊○○:因为他们死掉了。
检察官:为什么爸爸妈妈会死掉?你看到什么事情?
戊○○:我有看到,因为有人到我家。
检察官:到你家那个人是谁?
戊○○:是一个男生。
检察官:那个男生手上有没有拿东西?
戊○○:拿一支刀子。
检察官:那个男生进来时有没有碰到你妈妈?
戊○○:有。用刀子碰妈妈。
检察官:那个男生有没有碰到爸爸?在那里碰爸爸?
戊○○:有。也是用刀子碰爸爸,在爸爸的房间。
检察官:那个男生怎么碰爸爸?可不可以比给我看?
戊○○:用刀子尖尖的地方碰爸爸妈妈,而且很用力,我不知道碰几下。
检察官:那个男生用尖尖的刀子碰妈妈以后,妈妈有没有流血?妈妈就怎么了?
戊○○:有流血,有倒在地上。
检察官:那个男生用尖尖的刀子碰爸爸以后,爸爸有没有流血?爸爸就怎么了?
戊○○:有流血,爸爸就死掉了。
检察官:那个男生穿什么衣服?
戊○○:深蓝色衣服。
检察官:你以前有没有看过那个男生?
戊○○:有。
检察官:那个男生跟你们住那个大楼那里吗?
戊○○:是。
检察官:那个男生住那里?
戊○○:住我家下面。
检察官:那个男生是先碰你妈妈还是先碰爸爸?
戊○○:先碰妈妈,再碰爸爸。
检察官:那个男生怎么碰妈妈?
戊○○:他拿刀子尖尖的地方用力碰妈妈。
检察官:那个男生怎么碰爸爸?
戊○○:用刀子尖尖的地方,也是用力碰爸爸。
这听起来,真的很鼻酸...
至于赔偿部分,法官“认真”检视后,判定如下:
【第一零二号部分】
┌────┬─────┬───────┬───────┐
│ 原告 │ 请求项目 │ 原告请求金额 │ 法院准许金额 │
├────┼─────┼───────┼───────┤
│ 丙○○ │ 扶养费 │ 1,656,420 元 │ 0 元 │
│ ├─────┼───────┼───────┤
│ │ 慰抚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乙○○ │ 丧葬费用 │ 482,000 元 │ 482,000 元 │
│ ├─────┼───────┼───────┤
│ │ 扶养费 │ 2,124,558 元 │ 0 元 │
│ ├─────┼───────┼───────┤
│ │ 慰抚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丁○○ │ 扶养费 │ 2,908,105 元 │ 2,908,105 元 │
│ ├─────┼───────┼───────┤
│ │ 慰抚金 │ 10,000,000元 │ 5,000,000 元 │
├────┼─────┼───────┼───────┤
│ 戊○○ │ 扶养费 │ 3,097,630 元 │ 3,097,630 元 │
│ ├─────┼───────┼───────┤
│ │ 慰抚金 │ 10,000,000元 │ 5,000,000 元 │
└────┴─────┴───────┴───────┘
按:
丁○○、戊○○:被害人的儿女
丙○○:被害人儿女的养父
乙○○:被害人儿女的养母
【第一零三号部分】
┌────┬─────┬───────┬───────┐
│ 原告 │ 请求项目 │ 原告请求金额 │ 法院准许金额 │
├────┼─────┼───────┼───────┤
│ 丙○○ │ 扶养费 │ 1,563,071 元 │ 0 元 │
│ ├─────┼───────┼───────┤
│ │ 慰抚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乙○○ │ 扶养费 │ 2,081,443 元 │ 0 元 │
│ ├─────┼───────┼───────┤
│ │ 慰抚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按:
丙○○:被害男方的父亲
乙○○:被害男方的母亲
丁○○、戊○○:被害人的儿女
至于不同意部分扶养费的理由,判决提到:
【第一零二号部分】
“纵使其年满六十五岁强制退休,其所有上开财产总额显逾其请求所需之扶养费……,其
 财产足可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并无不能维持生活之情事,依上开说明,自无受己○○扶
 养之权利及必要,其请求被告应赔偿所受之扶养费用损失,即属于法无据,不能准许”
财产总额:
丙○○:391万7,000元
乙○○:1,544万5,339元
所得总额:
丙○○:119万8,877元
乙○○:86万2,289元
【第一零三号部分】
财产总额:
丙○○:1,697万3,083元
乙○○:1,469万8,748元
所得总额:
丙○○:83万173元
乙○○:26万827元
以上引述的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三号、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号
民事判决:
“直系血亲尊亲属,如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者,自无受扶养之权利;易言之,直系血亲
尊亲属受扶养之权利,仍应受不能维持生活之限制”
“第三人有无受被害人扶养之权利,当以被害人即扶养义务人存活尽其扶养义务时,以第
三人自己现有之财产是否不能维持生活,以为判断”
看起来还挺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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