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快讯/“剀剀条款”通过!虐杀7岁以下童

楼主: palajuice (芭乐好好吃)   2025-07-18 12: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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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剀剀条款”通过!虐杀7岁以下童可判死 邱议莹二读投同意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男童“剀剀”2023年遭保母姐妹刘彩萱、刘若琳虐死案让国人重新检讨相关刑责问题。立
法院今(18日)三读通过蓝白并案的《刑法》第272条之1及第286条条文修正草案“再修
正动议版”,加重对未满7岁幼童犯下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刑责;未来对于未满7岁之人,以
凌虐方式犯“杀人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于未满7岁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于
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18日召开院会,处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民众党团表示,鉴于依据《民法》第
13条第1项,未满7岁之人并无行为能力,杀害未满7岁之人、以凌虐方式杀害未满7岁之人
、以凌虐方式致未满7岁之人于死或重伤,恶性极为重大,有必要加重处罚,并增订死刑
刑罚手段。
该案中午12时半许在立法院会进行二读表决,结果为出席委员105人,赞成60、反对45,
赞成者多数通过,按赞成者包括民进党立委邱议莹。三读表决结果为,出席委员59人,赞
成59、反对0,赞成者多数。立法院长韩国瑜兼会议主席韩国瑜宣告通过。
修正草案新增第272条之1,第一项、“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第271条之罪者,加重其刑2
分之1”;第二项、“对于未满7岁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死刑或
无期徒刑”;第三项是“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四、“预备犯第二项之罪者,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1条第一项即为“杀人罪”。
在《刑法》第286条部分,第一项规定“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
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条第二项,“意
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上述法案并
未修正,但《刑法》第286条第三项则改为,“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
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2分之1”。
另修改《刑法》第286条第四项、第五项,并新增第六项与第七项。第四项、“对于7岁以
上未满18岁之人,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项、“对于7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犯第二
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六项、“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项、“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
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
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意图营利而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
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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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咦~怎么有一个跑票了~这下会不会触怒党主熄~未来剥夺市长初选资格了呢?
五楼鲁肥宅很喜欢小孩子~常带糖果饼干去公园请小孩子吃~也因此进出警察局无数次~
哩来贡跨麦咧虐杀这个定义是不是很严格~?被告说我只是虐待没想要杀~是不是就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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