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发6000也是立法院三读 怎发一万就违宪?

楼主: hawick (刺猬哲学)   2025-07-18 09:18:07
释字第391号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72
预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与法律案不同;法律案无论关系院或立法委员皆有提案权,预算案
则祇许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审议并无时程之限制,预算案则因关系政府
整体年度之收支,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审议皆有其时限,此其二;除
此之外,预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项本质上之区别,即法律系对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机关与
一般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之抽象规定,并可无限制的反复产生其规范效力,预算案
系以具体数字记载政府机关维持其正常运作及执行各项施政计画所须之经费,每一年度实
施一次即失其效力,两者规定之内容、拘束之对象及持续性完全不同,故预算案实质上为
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
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而现
时立法院审议预算案常有在某机关之科目下,删减总额若干元,细节由该机关自行调整之
决议,亦足以证明预算案之审议与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异,在法律案则绝不允许法案通过
,文字或条次由主管机关自行调整之情事。是立法机关审议预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
度施政计画之性质,其审议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条逐句之增删修改,而对各机关所
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实质上变动施政计
画之内容,造成政策成败无所归属,政治责任难予厘清之结果,有违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
之宪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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