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18 07:49:30连着来谈:
※ 引述《ChanHoPark (公园先生)》之铭言: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花莲张姓原住民家族8人被控佯装罹患精神疾病,长期在花莲、双北市等医疗院所住院治
: 疗,10年来向台湾人寿等8家公司诈领5500多万元保险理赔,另诈取938万多元的健保住院
: 给付,台北地方法院2023年4月18日判8人无罪。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判仍在世的7
: 人无罪确定。
: 高院再依检察官声请,将被告的病历资料先后送请亚东纪念医院、新光吴火狮纪念医院,
: 鉴定他们住院有无装病、夸大病情,以及有无住院必要性,结果都函复“拒绝鉴定”。高
: 院认为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的主治医师、医疗团队都是受诈骗而安排住院观察、治疗
: 或复健,不构成检察官所指的诈欺犯行。
说到这“拒绝鉴定”,应该是有难言之隐吧?不然一般上,对于精神科的医务,一般上应
该会受理并协助啊?
且“精神病”这东西,表面上是真的看不出有无诈病之事,但不代表没有办法啊?
只是说第一审判决中,提到的被告们之辩词,总感觉有点古怪:(以下都用与张某的关系
来谈)
一、二姊夫、丈夫的胞妹:都坦承犯罪
二、张某本人:
我在医生前都是说实话,我是请骆○○跟医生说让被告杨○○住院治疗,没有要骆○○向
医生假称或讲的夸张,也没有要被告陈○○看病时说要自杀或夸大。
辩护人:
依卫生福利部统计资料,精神病并非罕见,被告张○○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而就医住院,于
九十四年间即曾于花莲慈济医院身心医学科就诊,且被告张○○投保时间晚于同案被告张
○○、陈○○、陈○○、吴○○,且被告张○○于九十一年五月投保后,相隔多年后之九
十七年十月才开始住院,长期经各院医疗团队诊断为相同病症,足认被告张○○并未诈病
诈保,亦无教唆同案被告诈病诈保之情,不能以住院期间病情改善,推认有诈保之情;至
被告杨○○就读学时即有精神状况问题,被告张○○不知同案被告陈○○开始看精神科,
亦不知同案被告陈○○是否罹患精神疾病及是否就医,被告陈○○系自行投保及申请理赔
,被告张○○并未教唆其他被告以装病住院方式诈保。
三、女儿:我是真的生病了。
辩护人:
被告杨○○确实罹患精神疾病,经医院医师及医疗团队专业诊断,认有住院必要,并无装
病诈保。
四、丈夫:我是真的有精神疾病,并持续就诊。
辩护人:
被告陈○○于九十五年间即有烧炭轻生之纪录,无从认被告陈○○每次就诊时均有夸大虚
捏之情,亦无从以被告客观上行动自如即认系主观上精神正常。
五、二姊:我真的有精神病。
辩护人:
被告陈○○早于九十一年四月间即曾至台北市忠孝医院精神科、心理科就诊,经诊断有非
明示之非器质性睡眠障碍及精神官能性忧郁症,并于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住院治疗,迄
至一零三年七月间均规律回诊治疗,且早于八十三年间已投保,与起诉书所指犯罪时间一
零四年十月相差甚远,又请领保险理赔仅系合法行使保险契约权利,并无施用诈术,证人
张○○、陈○○间之LINE对话,仅属个人推测之词,不足证明被告陈○○犯罪。
六、三姊:
我前因母亲过世及精神状态不好无法调适,于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因精神疾病
看诊,我在住院时有吃药治疗,有人安抚会放松心情,我也不想有这种病。
辩护人:
被告陈○○早于九十一年间投保,投保后十年间均未曾出险理赔,嗣遭雇主恶意解雇调解
不成,遂出现疑似忧郁症征状,亦因与配偶相处不睦,怀疑配偶外遇致病情日趋严重,于
九十八年底定期门诊治疗,于一零一年间经医师建议住院治疗,且被告陈○○住院之护理
纪录中均有提到其压力来源,又证人陈○○、舍珊○○与被告陈○○间因家族遗产争议涉
讼,难认非挟怨杜撰不实之事检举,起诉书所提证据不足证明被告陈○○有施用诈术。
七、三姊夫:我十几年前觉得会想跳楼、自杀,才去看医生。
辩护人:
被各吴○○早于九十一年间及投保,七年内均未出险理赔,倘有意诈保,何须隐忍七年浪
费大笔保费,且被告吴○○于九十八年发病后,经医生诊断有忧郁症且有住院必要,并无
陷医师于错误之能力。
这些读起来,就是“本来就有状况了”、“不可能装病”之类的
但检察官却仍坚持要公诉、上诉,在碰壁了之后不知道会怎样想?
无论如何,对“诈保”问题的应对,看来的确很麻烦...
※ 引述《jayyen7 (小杰)》之铭言:
: 之前实习的时候就有遇到啦
: 在医院完全感觉不出异常
: 但父母帮他投保一堆
: 住院一天可以领一万块左右
: 光靠这样月薪就破三十万啦
: 但问题是只要有伤人自伤之虞
: 哪个医师敢不收?
: 要是出了什么事
: 家属来闹多麻烦
: 所以现在保险都不大乐意赔这种的了
这得先看全民健保的业务,是否涵盖“精神科”
如果没有排除,受理保险公司一旦选择不理赔,就会被告上法院,请求依约执行,到时程
序拉长了,自然对他们不利...
而且,这也涉及“就医权”的问题
往往让医师、护理师陷入两难(不收会被指“见死不救”),未来大概只能从立法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