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制图恐吓检察官!工程师等2人抗告失败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16 13:34:26
※ 引述《jeff0025 (无法显示人物名称)》之铭言:
: 【记者谢亚庭/台北报导】京华城案持续开庭审理,不料承办此案的多名检察官、法官竟
: 遭民众恶意制图,还合成血迹恐吓要“命债命还”。北检火速侦办,日前对制图的脸书粉
: 专版主戴瑞甯及涉嫌合成血迹的林惠珠声押禁见,经北院召开羁押庭审理后,认定戴男、
: 林女供述不一、有串证之虞且短时间有再犯可能,5日凌晨裁准2人收押;2人不服提起抗
: 告,高院合议庭今(16)日审理驳回,确定要关押2月,不得再抗告。
详细一点的驳回理由,如下:
经合议庭审核后,认一审以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有串证、灭证及反复实施同一
犯罪之虞,且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科技监控等手段代替,为保全侦查程序顺利进行,
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零
一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等规定,裁定被告二人羁押禁见。经核与卷
内事证尚无不合,认事用法亦无违误,应予维持。
法院组织:
【刑事第二十三庭】审判长许永煌法官、郭豫珍法官、黄美文法官
庆幸的是,这一批法官未曾经手京华城的案件
但似乎无可避免的,他们却正在审理著高虹安市长(停职中)的《贪污治罪条例》上诉案
(一一三年度瞩上重诉字第三十六号,即声请释宪但遭到不受理的)、周玉蔻的“妨害名
誉”被上诉案(诽谤东元公司的邱纯枝董事长,第一审无罪,检察官不服上诉)
因此他们不免还是要担心,是否会被乱扣帽子之类的...
顺带一提,在周玉蔻方面,她曾声请法官回避,可是却被驳回
详细理由为:
(一)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提起公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下称台北地院)以一一三年度易字第四七七号判决(下称原审判决)
被告无罪,其后经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提起上诉,由本院第二十三庭之子股法官(即雷淑雯
法官)承办本案等情,经调阅本案相关卷宗核对,并有原审判决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堪
认无误。
(二)本院衡酌一般社会通念及经验、论理法则,考量:
1.被告及被告所负责之放言传媒公司下之放新闻于附表编号1至6所示时间,所刊登之相关
文字或内容所指之郭豫珍法官并非本案承办法官,亦非参与审理本案之陪席法官或审判长
法官;
2.且经调阅本案相关卷宗检视本案审理情形,本案审判长法官仅于民国一一四年五月十四
日之审判程序向被告之辩护人确认“被告今日是否会到庭?”、“告诉人是否有提出声请
检察官撤回上诉状?”、“对于告诉人撤回上诉,有何意见?”等问题,可知本案合议庭
之审理时,被告并未到庭,审判长法官仅向被告之辩护人确认本案相关之程序事项,尚未
进行后续审理事宜,本案合议庭之三名法官于审理过程中并无一再忽视明显之程序瑕疵,
复无对被告之种族、性别、年龄、身心状态、职业、学经历等个人或所属群体特征表现明
显的歧视态度或言行;
3.被告及被告所负责之放言传媒公司下之放新闻于一一三年七月三日至二月八日,所刊登
之相关文字或内容所指案件,与本案案件有别,欠缺因果关系,难认对本案合议庭之三名
法官于审理本案时形成一定之偏见;
4.被告及被告所负责之放言传媒公司下之放新闻于附表编号1至7所示时间,所刊登之相关
文字或内容,均系被告及放新闻对本院非审理本案之法官所为之言论,而非参与审理本案
之合议庭法官对被告、放言传媒公司或放新闻所为;
5.当代社会互联网发达,倘若得以借此声请法官回避,将如同容许传统媒体、网络媒体
或自媒体工作者处理涉己案件时,以此方式达到自行选择法官审理涉己案件之目的
等因素,爰认被告尚无释明依理性第三人之观点,有何具体事证已足以动摇理性第三人对
法官公正审判之信赖,难认形成对法官公正性之合理怀疑,而应仅系被告之主观质疑,碍
难迳依被告之主观质疑作为准许声请法官回避之依据。
(审理的是刑事第二十一庭的审判长谢静慧法官、汪怡君法官、吴志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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