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起诉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羁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实足认,
你看A用B的图改,这就是事实。
大概94John,自由心证。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
刑事诉讼法
第 10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
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第 101-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
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
大罢免大成功后,
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自由公理正义都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