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想问,希望有法律专业解答一下
现在基本法律都是无罪推定为原则
这个原则基本就是害怕国家机器罗织入罪
所以基本上刑责
不是去跟检察官说我有罪就起诉
或是法院判定用自白说我有罪就定罪
这是我法盲的理解啦
但最近感觉台湾司法好像不是这么回事
通常自白有配合是减刑裁量
意思是证据已经摊开
是就你干的,但有些地方譬如上游是谁
跟你配合的是谁你讲出来
而且跟证据符合,这个自白就有让法官认为态度良好
有减刑的可能
反之,假如证据都7788了
你后面又翻供刑责可能就拉满
这样理解没问题吧?
所以我就有点想问
到底什么样的检察官才会很在意自白?
还是有我法盲不懂自白对刑事有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