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棒打啃老哥不治弟自首 父母求情台中地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15 10:54:29
※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赵丽妍台中14日电)
: 台中游姓男子看到哥哥向母亲讨钱不成又持酒瓶攻击,游男遂以球棒追打,哥哥伤重不治
: ;一审考量游男犯后自首,且父母审理期间希望从轻发落,依照杀人罪减刑,判3年徒刑
: 推 ISNAKEI: 检察官该做事了吧 还不上诉 118.171.140.174 07/14 21:51
在说这种话之前,得先看台中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诉字第一七六零号刑事判决摘要中,提到
的量刑事由:
一、减刑考量:
(一)自首
本院衡酌:在被告向到场警员坦承其本案犯行前,并没有任何侦查犯罪权限之机关或人员
有相当证据在客观上可合理怀疑被告为本案犯罪之行为人,且被告于犯案后留在现场,并
主动接受调查、裁判,使犯罪事实得以早日发觉确定,节省检警侦查之劳费,避免因杀人
嫌犯逃窜各地,可能引发社会人心恐惧等情,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减轻
其刑。
(二)情堪悯恕
本件被害人长期以来对父母索取金钱无度,同居之家人对其因索讨不到金钱而有家庭暴力
之行径,深感害怕与无奈,甚至连家人可以安身立命之房子,亦因先前为被害人借贷而设
定抵押权,遭债权人声请查封登记,父亲之存款亦遭法院核发收取命令,一家人均因被害
人需索无度而陷入经济困境,反复承受被害人之情绪勒索与家庭暴力,被告长期承受如此
之压力,于案发当日返家,发现家中物品又遭被害人破坏,甚至被害人持破碎酒瓶欲攻击
母亲,因不堪其扰且愤怒难平,而萌生杀害被害人之想法,始酿成本案手足相残之人伦悲
剧,及被告于犯后留在现场自首犯行,深感愧疚及悔悟,其过程中所受的压力及痛苦,非
外人所能想像,且其等父母于本院审理中亦表示,希望法院高抬贵手,对被告从轻量刑等
语,足见被告所为,显与一般杀人案件是出于怨隙、逞凶斗狠、财务纠纷或随机杀人的动
机、手段有别。本院斟酌上情,认本案纵然科以依自首规定减刑后之最低法定本刑(即五
年有期徒刑),仍有情轻法重之虞,足以引起社会上一般人的同情,堪予悯恕,依刑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二、其他考量:
本院审酌
(一)被告与被害人为同居之兄弟关系,双方相处不睦,被告为高职肄业,智识程度尚佳,
应能理性处理与被害人相处事宜,却持木质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多下,造成被害人死亡,被
害人于过程中应受有相当之痛苦,被告之行为应予非难;
(二)被告系因被害人长期对家人需索无度,已倍感无力,加以案发当日返家目睹被害人除
破坏家中物品外,竟持破碎酒瓶欲攻击母亲,在此压力下杀害被害人以求全家获得解脱,
其犯罪动机、目的,实与逞凶斗很、情杀、财杀等犯罪不同,所受刺激亦与一般仅因小忿
即杀害他人之情形有别,应给予较轻之评价;
(三)被告犯后于警询、侦讯及审理中均坦承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目前从事印刷业,晚上
开出租车,未婚、无子女,收入需贴补家用、扶养父母,及其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状,并斟酌检辩双方对量刑所表示之意见,而为本案量刑。
而当初在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时,已经提到只剩下“量刑”有争议,对其他部分(尤其
是犯罪事实、证据等)没有多加狡辩
且“杀人”不管是否附带家暴,都是公诉之罪
除非家属认为量刑不当、需要检察官干涉家事,否则“就此算了”应该会来得更好。
只是说起来,哥哥本来还有儿女要抚养
但弟弟却还要和父母一起负担这个责任,这从表面上看来,一点都不太值得
然而生命既已逝去,一切只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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