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xxcv (世界遗产旅游计画)
2025-07-13 19:24:28※ 引述《leo1990910 (航海士35P)》之铭言
: 4酱のLA
: 先打个预防针,我个人不是很喜欢鸟
: 但因为个人认为要吵架一定得站得住脚
: 怕到时候小丑竟然是自己
: 所以还是去查了查资料
: 今天查了查宪法70条、释字391及释字264
: 大概的内容是说立法院就预算的部分
: 只可以审议监督,也就是删除冻结
: 但是让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决议是不行的
: 而且虽说支持方表示
: 这次是“法律案”而非“预算案”
: 但又释字264表示不能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 所以纵使是法律案,应该也不能增加支出?
: (这部分请专业人士解释一下)
但我们先看391的解释理由书,它一开头就告诉大家预算案跟法律案是不一样的东西
预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与法律案不同
谁能提案?
法律案无论关系院或立法委员皆有提案权
预算案则祇许行政院提出
审议时程
法律案之提出及审议并无时程之限制
预算案则因关系政府整体年度之收支,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审议皆有
其
时限
效力
除此之外,预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项本质上之区别,即法律系对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机关
与
一般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之抽象规定,并可无限制的反复产生其规范效力
预算案系以具体数字记载政府机关维持其正常运作及执行各项施政计画所须之经费,每一
年
度实施一次即失其效力,两者规定之内容、拘束之对象及持续性完全不同,故预算案实质
上
为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
律
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
中间略.....
又宪法第七十条规定:“立法院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立法院审
议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应受此一规定之限制,而立法院不得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
加
支出之提议,复经本院释字第二六四号解释释示有案。立法委员于审议预算案时,虽不变
动
总预算金额,仅对各机关原编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作移动增减,然就被移动而增加或
追
加之原预算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其情形与不增加总预算
金
额,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实质上亦无不同,既涉及施政计
画
内容之变动与调整,易导致政策成败无所归属,责任政治难以建立,尚非宪法之所许。
: 所以个人查的资料,就普发一万的部分
: 是不是真的有违宪的疑虑咧?
蠢鸟争执的点:预算案只能行政院提出
这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立法院现在在审什么?
“因应国际情势强化经济社会及民生国安韧性特别条例”
这是预算案吗?
不是,这是特别条例,是法律案,
既然不是预算案是法律案,行政院立法院都可以提出
蠢鸟争执的点:立法院不得在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释字264是指立法院不能在审议总预算案时,个别委员再提案用附带决议叫行政院多编预
算
,例如释字264用委员提案方式给公务员加发半个月年终奖金
或是释字391里面,委员想删A预算拿去给B预算,这种虽然总预算金额不变却把钱搬来搬
去
这样就会侵犯行政权
但是我们立法院现在在审什么?
“因应国际情势强化经济社会及民生国安韧性特别条例”
这是预算案吗?
不是,这是特别条例,是法律案
我们并没有禁止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不能增加岁出
预算法91条
立法委员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岁出或减少岁入者,应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指明弥补资金
之来源;必要时,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财政收支划分法第38条之1:“各级政府、立法机关制(订)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规,
有减少收入者,应同时筹妥替代财源;需增加财政负担者,应事先筹妥经费或于立法时明
文规定相对收入来源。”
所以赖清德当年提案增加老农津贴,有人说违宪吗?没有阿
https://i.imgur.com/f1FnFuT.jpeg
: 另外个人想再问
: 倘若当初就只有砍台电1000亿
: 然后把这1000亿改成普发现金
: 大概一个人领个4000块
: 总支出4100亿完全不变
: 这样争议是不是会少很多?
不会啊,蠢鸟会跳针特别条例是预算案,所以内容不能换来换去,立法院只能删除,不能
变
更预算名目
但是不要管蠢鸟蠢的要死的无脑发言
普发一万我也觉得太多,大概5-6千差不多,但是不是国民党什么还钱于民的借口,而是
因
为要考虑关税对我国GDP影响弹性订定金额会比较合理
再插花一下,民进党蠢鸟说立法院审预算授权行政院自行调整是违宪,释字391见解可是
合
宪的
而现时立法院审议预算案常有在某机关之科目下,删减总额若干元,细节由该机关自行调
整
之决议,亦足以证明预算案之审议与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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