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明显送死行为,警消还是要尝试救援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09 07:30:00
※ 引述《Omnitrix (?)》之铭言:
: 看着救援船翻覆,白白送死的画面,超难过QQ..
: 明显送死行为,警消还是要尝试救援吗?
: 救人的前提,要先保证自己的安全吧,这样赔进去...QQ
: 是有法规规定,不去犯法吗,还是事后民情压力吗?
: 现场的状况,明显派再多救援船过去,都是翻覆的结果,为什么要去QQ
(中略)
: 明显送死行为,警消还是要尝试救援吗?
: 有卦?
: → xbit: 不救人一定社死,这社会很g8的 36.238.152.187 07/09 06:48
个人倒是觉得,目前的症结有点怪:
一、如果选择不去施救,造成溺水者死亡:
溺水者方(即其家属,下同)就会怪罪当局不救人、附近警示牌不明显云云,甚至会
不惜花费时间、金钱,去循《国家赔偿法》(下称“该法”)程序展开诉讼(不过是
否有机会成功,在这边不谈)
二、如果选择去施救,但遭遇失败而殉职:
施救者方可能会不满溺水者“以身犯险”的行为,这不仅自私(加重他人负担)、也
非正义之举;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来,没有“公家机关(消防局、义消队)向溺水者方
”求偿的说法,因此推定要从《民法》的角度处理
(至于选择去施救、且救援成功的部分,本文也不提)
只不过,该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已经明示:
“(第一项)
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
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项)
第一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
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
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
溺水者方是否会不理第四项,这要看“临场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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