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恐吓检察官!北院羁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楼主: EOMing (敏)   2025-07-05 15:47:14
※ 引述《leokoung (Hey)》之铭言
: 先说结论:最后偏向不起诉处分。
: 个资法分(非)公务机关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规范,然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确
: 规范“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不在此限。
: 本案都是“公开”资料,根本无涉个资法规定。
: 其次,恐吓危安罪,因为是非告诉乃论,有人举发,检察单位就是要办,惟恐吓危安(刑
: § 151)成立要件为“危害事项“直接”或“间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惧即已足,
: 若仅在外扬言未直接对本人恐吓则不成立”。
: 恐吓很主观,你觉得被吓到就吓到,但如何判断是法官裁量。
: 先不说血债血偿怎么偿,套一句最夯用语:“你没害人你怕什么”。
: 检察官最好下庄是不起诉处分,如果真要弄丢给法院头痛,高机率“合理”裁判是免诉裁
: 判啦...
太多吐槽点了
懒得纠错
蓝国葱卡提诺法学派的法学素养
可见一斑 笑一笑就好
在此说说笔者对于本案的看法
估计此案的“潜在事实”
可能涉及新修正的刑法第172-3条
关于妨害司法公正罪
意图使法官、检察官不为一定或为一定之
裁判、处分、终结侦查、上诉、抗告或
指挥执行之命令,
在司法案件侦查、审判或执行中,
利用职务、身分或地位之影响力
对法官、检察官或其指挥监督长官
为不法关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条龙制图 搭配小草转贴加评语
利用政党地位之舆论影响力
对法官、检察官就京华城案
为不法关说
法谚有云:“阳光是最好的警察”,司法
关说既藉不可见光之人情世故为手段,
企图影响个案之决定,其最有效之规范方式
即系强令其公开。
在重人情世故之华人社会氛围下,关说或
美其名谓关切者几无所不在,故关说定义上
应尽可能涵盖最大范围。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nodeid=6590&pid=182947
讽刺的是
本案关说手段
竟是摊在大太阳底下
借由披露检察官及法官的长相及姓名等个资
企图用公告示众给众人指指点点的千夫所指方式
来妨害司法公正
而躲在千夫背后的藏镜人
或许逃避的掉用民代职务或身分直接关说的旋转门
但小巷后门操纵民众干预司法的法律门
终究是被火眼金睛的法律人给看穿
戴姓工程师的此地无银
便是最佳铁证
蓝白不仅成功推台《伪造及恶意连署罪》、
《妨害司法公正罪》
或许更进一步用以身试法的方式
来给台湾人民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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