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mmi (raikkonen)
2025-07-05 14:49:19在下法盲啦
借题问一下
既然现行制度有这么多行政介入司法的疑虑,那是否能修法,
改成检察总长由检察官直选。
但是这样时间久了可能会有行政怠惰的疑虑,那就让检察总长
下设个类似秘书长的职位,由法务部长指派。
人事的调动只有检察总长有权力,秘书长仅监督检察体系内的
运作,而法务部长只管检察机构之内规,必要时也可以弹劾检
察总长,弹劾后再次由全体检察官直选。
至于如果有大规模检察官犯案怎么办?那干脆恢复特侦组,但
是附带条件,例如特侦组的人员以任务制,案件结束就回至原
单位,加上特侦组侦查结束后,地检署可以再次侦办,然后起
诉时由特侦组及地检署共同起诉。
这样的制度可行吗?有需要动用到修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