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okoung (garry)
2025-07-05 12:26:41先说结论:最后偏向不起诉处分。
个资法分(非)公务机关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规范,然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确规范“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不在此限。
本案都是“公开”资料,根本无涉个资法规定。
其次,恐吓危安罪,因为是非告诉乃论,有人举发,检察单位就是要办,惟恐吓危安(刑§151)成立要件为“危害事项“直接”或“间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惧即已足,若仅在外扬言未直接对本人恐吓则不成立”。
恐吓很主观,你觉得被吓到就吓到,但如何判断是法官裁量。
先不说血债血偿怎么偿,套一句最夯用语:“你没害人你怕什么”。
检察官最好下庄是不起诉处分,如果真要弄丢给法院头痛,高机率“合理”裁判是免诉裁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