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恐吓检察官!北院羁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楼主: theskyofblue (天空蓝)   2025-07-05 11:34:41
※ 引述《westdoorcard (West)》之铭言:
: ETtoday新闻云
: 恐吓检察官!北院羁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 2025年07月5日 10:18
: 记者黄哲民、庄智胜/台北报导
: 脸书粉专“迷因台式民主”版主因张贴针对京华城案检察官仇恨性图文,而引起北检火

: 极侦办,并迅速查出版主身分就是戴姓工程师,随后将其传唤到案;另检方发现,台中

: 对情侣档周男、林女涉嫌将戴男发布的检察官图文加工合成血迹后转贴,因此同样火速

: 人带回侦办。全案讯后遭检方声押,并由北院先后于4日深夜、5日凌晨将林女、戴男裁

: 押禁见,而周男则获请回。
: 北院今(5日)针对林女羁押理由,提出4点说明:
: 一、被告林女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卷内相关卷证等足稽,可认

: 涉犯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第153条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个人资料保护法

: 条第1项、第41条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到案被告间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实足认被告有串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 三、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短期内再犯同种类犯罪之虞。
: 四、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后,为保全

: ,以及预防被告再犯恐吓之同种类犯罪,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证人,以及预防

: 再犯同种类犯罪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
匿?
: 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故认无法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认有羁押必要。

: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101 条之1 第1 项第4款、第105条第3项规定,将被

: 押于台北(女子)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3fnews_id=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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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院给出四大理由 打脸那些说不需要羁押的乡民
“二、本件到案被告间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实足认被告有串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又来这套?
供述不一加上又串供事实?
分享用公开资讯制作的图文
另外一个人转发变成勾串共犯?
先说犯了什么罪才有共不共犯的问题吧
还是现在倒著查案
都先用后面转发的人加的“注解”
往前追究做图的人的责任?
每天转发造谣贴图贴文的这么多
那转发者当中如果上千人
其中有任何人有违法嫌疑就整串全鸡鸭起来?
“三、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短期内再犯同种类犯罪之虞。”
预防性鸡鸭?
“四、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后,为保全
证据,以及预防被告再犯恐吓之同种类犯罪”
做图加分享这比例原则是鸡鸭?
加上预防性鸡鸭again
台湾是民主国家?
这是一夕回到解放前?
还是一夕抢先体验被统一后?
真的是比扯铃还扯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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