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inor (><)
2025-07-05 11:20:09: 北院今(5日)针对林女羁押理由,提出4点说明:
: 一、被告林女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卷内相关卷证等足稽,可认被告
: 涉犯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第153条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
: 条第1项、第41条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到案被告间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实足认被告有串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 三、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短期内再犯同种类犯罪之虞。
: 四、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后,为保全证据
: ,以及预防被告再犯恐吓之同种类犯罪,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证人,以及预防被告
: 再犯同种类犯罪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
: 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故认无法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认有羁押必要。爰依
四大理由真的很好用
你和某路人刚好都不签联络簿
1.犯罪嫌疑重大,看来就没签
2.跟路人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实足认被告有串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3.短期可能又不签联络簿
4.比例原则加权500%
不签联络簿这种重罪
虽然只是工程师和护理师之类的一般人
但一定比那种a几百亿的人会跑
无法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认有羁押必要
大鸡鸭 大罢免 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