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羁押了……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5-07-05 09:25:24
刑事诉讼法第 十 章 被告之羁押
第101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
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个资法
第 五 章 罚则
第 4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
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
金。
第6条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15条 第16条 都是公务机关违反
第19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20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
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是客体不合,就是主体不合,
构成要件就不合
居然羁押。
重要是我们媒体,镜检,泣检,三民自整天在泄漏个资,
就因为对象是检察官就被这样报复,
公权力可以这样滥用吗?
台湾目前还有王法吗?还是只有王法!!
那些法律人
主张刑法谦抑性的,
现在不发声,良心是在哪。
那些主张言论最大自由的,
现在不发声,良心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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