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羁押了……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5-07-05 02:36:01
※ 引述《kolsir (扣先生)》之铭言:
: 刚刚声押结果出炉
: 北院用违反个资法批准
: 戴瑞甯、林惠珠羁押禁见
:
: 这年头真的以前学的法学知识都可以丢掉了
: 活久见,可以看到公权力到处滥用
: 照片来源网络、新闻、名嘴都找到了,
: 还可以用违反个资声押,
: 重点,北院居然批准了
: 羁押禁见条件三大项哪一项是有达成的啦?
: …
鸡鸭三要件?
*****
第 101 条第 1 项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本条项主文所谓:
经法官讯问后
认为犯罪嫌疑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要件都符合了,才有后列三要件考虑的必要。
前两项要件都要有“事实”支持才能满足,但是……
最后一项要件就“不需要事实”,而只需要“有相当当理由认为”……
这就开始考验法官的“(严守司法公正之)专业素养”,或者白话点叫
专业良知。
不过呢,还有刑诉一条可以救济一下:
*****
第 114 条
羁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
但累犯、有犯罪之习惯、假释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
羁押者,不在此限。
二、怀胎五月以上或生产后二月未满者。
三、现罹疾病,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者。
***
大家看见没:“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意思是你有足够的钱
交保,法官依定要准你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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