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04 20:57:22※ 引述《meta41110 (阿标)》之铭言:
: 2025-07-04 15:10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台版“地面师”诈团主嫌蔡尚岳,被控结合里长伪造代笔遗嘱,盗领独居长者遗产,还
: 行贿“民间公证人”律师蔡鸿燊认证遗嘱,诈骗所得高达1亿4925万元;台北地检署批
: 蔡鸿燊助纣为虐、目无法纪,依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贪污治罪条例等罪起诉44人。
: 台北地方法院今依贪污治罪条例判蔡鸿燊25年徒刑,褫夺公权10年,蔡尚岳非“公务员
: ”,刑度仅14年,褫夺公权4年,蔡鸿燊听完发出凄厉的哭声,大喊“我什么都不知道
: ”,审判长江俊彦对他发出警告,蔡鸿燊先行退庭。
看来丝毫未因遭到“恐吓”,导致情绪受到打击嘛
可以推定他们与网络世界“绝缘”吗?
而既然在肇事者中,两人(戴某工程师、林某护理师)被声请羁押、周某房仲则获无保请
回,刑事第十九庭的众法官应该可以安心了...
: 推 playboy007gy: 同个法官 一亿判25年,柯P惨了 210.61.247.169 07/04 16:15
可是,北检在京华城等案的“量刑意见”中,没有求处无期徒刑
所以未必到达可以总结“柯文哲下场凄惨”的程度
然而在“复利累积”的前提下,很有可能会判到有期徒刑的法定上限(单一:二十年、合
并定刑:三十年)
而回到本案(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诉字第四十三号),整体判决如下:
┌────┬─────────────────┬────────────┐
│ 被告 │ 定刑 │ 没收 │
│ ├─────┬─────┬─────┼─────┬──────┤
│ │ 有期徒刑 │ 褫夺公权 │ 缓刑 │ 已缴国库 │ 未被扣案 │
├────┼─────┼─────┼─────┼─────┼──────┤
│ 蔡尚岳 │ 十四年 │ 四年 │ 无 │ 无 │ 22,338,705 │
├────┼─────┼─────┼─────┼─────┼──────┤
│ 蔡鸿燊 │ 二十五年 │ 十年 │ 无 │ 无 │ 8,900,000 │
├────┼─────┼─────┼─────┼─────┼──────┤
│ 叶濬谊 │ 二年十月 │ 二年 │ 无 │ 620,000 │ 无 │
├────┼─────┼─────┼─────┼─────┼──────┤
│ 骆劲达 │ 四年 │ 二年 │ 无 │ 866,000 │ 无 │
├────┼─────┼─────┼─────┼─────┼──────┤
│ 游立纶 │ 二年八月 │ 二年 │ 无 │ 66,000 │ 无 │
├────┼─────┼─────┼─────┼─────┼──────┤
│ 邓长安 │ 二年六月 │ 无 │ 无 │ 6,500 │ 3,400,000 │
├────┼─────┼─────┼─────┼─────┼──────┤
│ 许政铠 │ 三年八月 │ 无 │ 无 │ 800,000 │ 700,000 │
├────┼─────┼─────┼─────┼─────┼──────┤
│ 陈茂己 │ 一年 │ 无 │ 三年(一 │ 100,000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
│ 李谦国 │ 一年四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
│ 留美琴 │ 一年十月 │ 无 │ 无 │ 2,000,000│ 1,000,000 │
├────┼─────┼─────┼─────┼─────┼──────┤
│ 林致菱 │ 七年 │ 无 │ 无 │ 无 │ 22,338,705 │
├────┼─────┼─────┼─────┼─────┼──────┤
│ 谢尚恩 │ 三年四月 │ 无 │ 无 │ 无 │ 880,000 │
├────┼─────┼─────┼─────┼─────┼──────┤
│ 吴满足 │ 一年二月 │ 无 │ 四年(二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五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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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纯华 │ 一年六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
│ 吴展荣 │ 二年六月 │ 无 │ 无 │ 无 │ 1,000,000 │
├────┼─────┼─────┼─────┼─────┼──────┤
│ 王煜堤 │ 十年 │ 二年 │ 无 │ 4,735,000│ 25,696,583 │
├────┼─────┼─────┼─────┼─────┼──────┤
│ 郑家欣 │ 五年 │ 无 │ 无 │ 900,000 │ 无 │
├────┼─────┼─────┼─────┼─────┼──────┤
│ 王婉柔 │ 五年 │ 无 │ 无 │ 无 │ 1,239,000 │
├────┼─────┼─────┼─────┼─────┼──────┤
│ 郑叔闻 │ 三年 │ 无 │ 无 │ 250,000 │ 1,000,000 │
├────┼─────┼─────┼─────┼─────┼──────┤
│ 韩宏彬 │ 三年 │ 无 │ 无 │ 无 │ 1,381,000 │
├────┼─────┼─────┼─────┼─────┼──────┤
│ 黄靖轩 │ 四年十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
│ 陈彦名 │ 二年 │ 无 │ 无 │ 无 │ 130,000 │
├────┼─────┼─────┼─────┼─────┼──────┤
│ 魏剑秋 │ 二年 │ 无 │ 无 │ 无 │ 450,000 │
├────┼─────┼─────┼─────┼─────┼──────┤
│ 杨凌峰 │ 一年八月 │ 无 │ 五年(三 │ 170,000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二十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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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宏福 │ 一年八月 │ 无 │ 无 │ 60,000 │ 260,000 │
├────┼─────┼─────┼─────┼─────┼──────┤
│ 文祥威 │ 一年二月 │ 无 │ 无 │ 100,00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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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乃瑜 │ 一年二月 │ 无 │ 无 │ 22,000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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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忠 │ 一年二月 │ 无 │ 无 │ 无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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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柏翰 │ 一年四月 │ 无 │ 无 │ 10,000 │ 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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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咏洁 │ 一年四月 │ 无 │ 无 │ 237,000 │ 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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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育维 │ 一年二月 │ 无 │ 四年(二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五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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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春卿 │ 一年四月 │ 无 │ 无 │ 无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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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林花子│ 八月 │ 无 │ 三年(一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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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智全 │ 一年十月 │ 无 │ 无 │ 无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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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俊麟 │ 一年八月 │ 无 │ 无 │ 20,000 │ 130,000 │
├────┼─────┼─────┼─────┼─────┼──────┤
│ 王品惇 │ 一年八月 │ 无 │ 无 │ 10,000 │ 1,2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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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均安 │ 一年八月 │ 无 │ 无 │ 无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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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明融 │ 十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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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云仕 │ 十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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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信升 │ 一年 │ 无 │ 三年(一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
│ 李冠儒 │ 十月 │ 无 │ 三年(一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
│ 王俊杰 │ 一年 │ 无 │ 三年(一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
│ 黄明裕 │ 十月 │ 无 │ 无 │ 无 │ 无 │
├────┼─────┼─────┼─────┼─────┼──────┤
│ 蔡谊溱 │ 一年 │ 无 │ 三年(一 │ 无 │ 无 │
│ │ │ │ 年内应向 │ │ │
│ │ │ │ 公库支付 │ │ │
│ │ │ │ 十万元) │ │ │
└────┴─────┴─────┴─────┴─────┴──────┘
要为不同的大案伤透脑筋,看来真是“辛苦”了呢...
顺带一提,蔡鸿燊才在六月二日被裁定延长羁押,二十五日抗告驳回(台湾高等法院一一
四年度抗字第一四六八号):
【抗告意旨】
(一)原裁定仅以人性趋吉避凶作为论述依据,即认定被告涉犯贪污重罪有高度逃亡之动机
及可能性,然上开论述仅为臆测,实难执此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
(二)同案被告除一人因资力不足而无法交保外,其他同案被告皆具保在外,原审法院对于
同一案件之诸多同案被告所为之强制处分,令人莫名。
(三)被告并未参与本案文件伪造过程,该等文件提交到被告处时,均已有见证人之签名或
用印,蔡尚岳集团并未明示或暗示被告该等文件系伪造,亦未期约或交付贿赂等情事,故
被告系被冤枉,被告无罪。综上,请撤销原裁定。
【法院心证】
(二)被告经原审法院讯问后否认犯行,惟依起诉书所载之被告供述、证人即同案被告蔡尚
岳、郑家欣、郑叔闻、文祥威、张国忠等人之证述、被告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佣金分配笔
记等证据,足认被告涉犯上开罪名之犯罪嫌疑确属重大。又被告涉犯之贪污治罪条例第四
条第一项第五款之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期约或收受贿赂罪,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复参酌起诉书所载暨所依凭之卷存事证,可认被告共同诈得之金额非低、所获报
酬甚钜,显然足以供其逃亡并维持相当之生活,而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不甘受罚是基本
人性,被告于原审审理时否认本案犯行,其既面临上开重刑追诉,客观上当可合理判断被
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诱因,可预期其为规避后续上诉审审理程序及刑罚执行而逃匿之可
能性甚高,是有事实及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足见被告确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之羁押原因。
(三)本案固经原审辩论终结,并定于一一四年七月四日宣判,惟全案尚未确定,衡以被告
涉案情节,其为本案主嫌之一,且检察官依卷存事证起诉认定被告于本案所获报酬高达数
百万,受害人数非少,对我国金融秩序、社会治安危害重大,且严重影响一般人民对律师
、公证人信赖程度,经审酌国家社会秩序之公共利益与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就其
目的与手段依比例原则权衡,为确保日后诉讼程序及国家刑罚权之具体实现,足认对被告
为羁押处分,核属适当且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则,尚无从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
出境(出海)、命定期至指定机关报到、接受科技设备监控等手段替代羁押,是其羁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查无其他法定撤销羁押之事由,或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各款所列情形。准此,原审经斟酌全案相关事证、诉讼进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认被
告前述羁押原因依然存在,并考量为确保日后审判及执行得以顺利进行,认仍有继续羁押
被告之必要,而裁定延长羁押2月,经核于目的与手段间之衡量,并无违反比例原则之情
形,亦无违法或不当可言。
(四)至被告虽以前词提起抗告,惟查:
1.抗告意旨(一)虽以前述理由主张原审认定被告有高度逃亡之动机及可能性显属臆测云云
。然本案依卷存检察官所举事证,可认被告涉犯本案所共同诈得之犯罪所得非低、所获报
酬甚高乙节,业据原裁定说明如前,并经本院补叙如上,则被告于原审审理时既否认本案
犯行,当可预期其为规避后续上诉审审理程序及刑罚执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是原审所
为认定经核并无违误,抗告意旨徒凭己见,而与原裁定相异之认定,自非可采。
2.抗告意旨(二)固主张同案被告除一人因资力不足而无法交保外,其他同案被告皆具保在
外,原审法院对于同一案件之诸多同案被告所为之强制处分,令人莫名云云。惟被告羁押
与否之判断,端视其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一所定之羁押原
因、有无羁押必要性以断,至同案共犯是否羁押或具保,并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之一所列羁押要件,是纵使同案共犯业经具保,亦与被告之羁押原因、羁押
必要性之判断无涉,而本案确有事实及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无从以其他对被
告自由权侵害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措施替代羁押,而有羁押之必要等旨,业经原裁定详予说
明如前,并经本院审核全案卷证后,认定原裁定与卷存事证相符,其认事用法均无违误或
不当之处,是抗告意旨徒执前词而对原裁定所为认定再予争执,并不足采。
3.抗告意旨(三)虽执前词主张被告无罪云云。惟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审理时应详予
调查之实体认定问题,并非法院审查被告有无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时,所应判断者,故抗
告意旨此部分主张,亦无足采。
【法院组织】
【刑事第六庭】审判长郑富城法官、张育彰法官、郭峻豪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