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迷因台式民主"版主遭押 律师:哪天可

楼主: milk7763 (甘抠郎)   2025-07-04 17:21:44
北检自己就有公怖恐吓罪定义了诶
北检要不要先自己检视一下
这次羁押有没有符合自己说的要件啊
113年公布的唷
刑法第151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
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
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000以下罚金还要羁押喔
这有什么地方能串供的?
不要押太多天诶 小心赔的比罚的多
嘻嘻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219475/post
只贴重点
刑法中针对单纯恐吓行为加以处罚的犯罪类型,
包含刑法第151条的恐吓公众罪
及刑法第305条的恐吓危害安全罪。
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前者恐吓的对象
为一般社会大众或含有多数人的团体,
而后者恐吓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个人。
以下就简要说明两种恐吓罪的成立要件:
(一)恐吓的方式:
恐吓其实并无限定何种方式,
而且不论是明示或暗示都涵盖在内,
只要是客观上足以达到恐吓效果的作法,
皆有可能构成恐吓,例如:言语恫吓、
出示刀枪棍棒威吓、寄发恐吓电子邮件、
砸毁他人住家、店面或车辆等。
(二)恐吓的行为:
1.恐吓内容仅限于法定事项:恐吓公众罪必须是
涉及对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的危害;
恐吓危害安全罪则是除了上述三项外,
再加上自由、名誉这两种权益的危害。
如果某人提出的是与这些法定事项无关的恐吓内容,
就不会成立恐吓罪唷。
2.恐吓内容以人力所能支配的危害为限:
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恐吓罪,
不能只考量他方的说法或感受进行判断,
否则任何自称感到害怕的人都可以轻易让其他人
担负恐吓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
必须是客观上会让一般人心生畏惧的言语、
文字或举动,才有可能触犯恐吓罪。因此,
若是人力所无法支配的危害(如:台风、地震、
鬼怪、吉凶方面的诅咒),一般人即使对此心存敬畏,
但不至于相信这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所引发,
当然也不会因为对方提及类似言论而感到恐惧,
所以此种状况并不成立恐吓罪。
3.恐吓内容须为不法的危害:
同样地,世上会造成他人产生惧怕的原因不一而足,
其中透过不法手段恫吓他人的情形,
固然应该被视作恐吓犯罪加以处罚,
不过如果是声称要对他人采取正当合法的措施
(如:报警、提告),尽管仍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担忧不
安,却不在恐吓罪的处罚范围内,否则依循正常管道
主张权益的人反而因此背负恐吓罪名 ,
显然不合情理,也无法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4.须将恐吓内容传达给被害人:
一般而言,行为人大多是直接当面向被害人告知恐吓
内容或发送邮件、讯息让被害人知悉,但也不排除行
为人指示他人将恐吓内容转告被害人,或以公开宣告
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情况,然而若是行为人单
纯私下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及恐吓话语,却未同
时要求或暗示第三人代为转达,结果第三人自行泄露
导致被害人得知恐吓内容,实务上考量此时行为人未
必具有恐吓被害人的真意,所以原则上不会认定构成
恐吓罪喔。
(三)恐吓的结果:
因为恐吓公众罪、恐吓危害安全罪分别设有“致生危
害于公安”、“致生危害于安全”的要件,所以行为人
的恐吓行为必须造成公众或个人心生畏惧,才有可能
成立恐吓罪。要是另一方接收到行为人恐吓内容后,
依然不为所动,或甚至不甘示弱,反过来嘲讽或斥骂
行为人,代表行为人的恐吓毫无效果,并没有侵害他
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或安全感,加上恐吓公众罪和恐吓
危害安全罪都不处罚未遂犯,此种状况下,行为人也
就不会构成这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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