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北检:羁押工程师是因为他可能勾结串供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5-07-04 11:02:54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
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恐吓个资都5年以下)
另外个资法第41条,除了特种个资(病例,性生活,犯罪前科等),其他违反主体都是“机
关”。本案有谈到检察官病例前科还是性生活??根本构成要件主体不符合。
检察官是都不管构成要件了吗?自由声押。
台湾言论自由是屁。
血债血偿,恶有恶报,下地狱都成禁语。
检察官跟佛地魔一样,不能公开也不能说。
不过也证明,不是抓不抓,是想不想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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