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F661020 (秋风之痕)》之铭言:
: 中华民国对于羁押的法律依据与要件,
: 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
: 第101条至第114条,尤其是第101条与第101-1条为核心条文。
: 以下为整理说明:
: 一、羁押的基本法源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1-1条
: 二、羁押的实质要件(刑诉法第101条):
: 法院可以裁定羁押被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大类条件:
: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犯罪事实与罪重):
: 犯罪嫌疑重大(即有高度可能性犯罪)
: 被告所犯为下列重罪之一者:
: 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恐有逃亡、湮灭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 曾经无故不到案有反复实施同类犯罪之虞
: 通常符合“犯罪嫌疑重大”与“有羁押必要性”两要件,法院才得裁定羁押。
: 三、羁押的必要性要件(刑诉法第101条第1项但书):
: 除了犯罪嫌疑重大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羁押必要性”之一:
: 有逃亡或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
: 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被告有反复实施同一或类似犯罪的可能性(再犯之虞)
: 若无羁押之必要,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得羁押。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1】比例原则(刑诉法第101-1条):
: 法院应考量是否可以以较轻侵害人身自由之处分替代羁押,例如:
: 限制住居
: 限制出境、出海
: 具保、责付、禁止接触特定人等
: 此条规定属于羁押的替代处分优先原则,强调最小必要性原则。
: 五、羁押的程序要件:
: 须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法院需开庭讯问后,作出裁定(不得书面审)
: 被告得声请羁押庭公开(但涉及重大治安、侦查秘密者例外)
: 六、羁押期间(简要):
: 侦查中:初次最多2个月,可声请延长,每次1月,最多2次
: 审判中:依各审级不同,但原则上每次延长不得逾2月
: 结语:
: 羁押是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必须具备:
: 犯罪嫌疑重大具羁押必要性无其他替代手段足以确保诉讼进行
: 若缺一,法院即不得准押。
: ======================================================
: 所以看起来迷式台因这次不知道能够赚多少国赔的钱 ???
glacialfire: 问题是律师司法界没人跳出来讲??
绝对还是有的
任何群体都不可能100%想法完全一样
但是齁
司法界绝大多数的确觉得柯的被羁押没有问题
不光是台面上的
台面下我接触的几乎所有法界人都没觉得有问题
柯文哲基本上被羁押的最主要理由
就是不光北检
连法院目前的进度
都认为他“的确犯罪嫌疑重大”
因为这样
所以需要高度提防他串供灭证而羁押
只有小草才觉得阿北无辜
当北检羁押就骂北检
法院羁押就骂法院
反正小草自己把前提默认阿北是清白的
那么审理进度到哪小草就骂到哪
而且所谓检察官想升官而硬办云云
在法界人士听起来就超级好笑
业界都知道其实法界谁都不想办大案
办成了也没什么业绩这种事
就是一个案罢了
大案还会有社会关注
搞得办案过程外部干扰一大堆
麻烦死了
法官也是
抽签排到大案的庭
都是干在心里
至于执政党会提拔听话的法界人士
更是让他们满头问号
他们是考试进去的
身为公家人员一辈子在职场
历经了蓝绿不断更迭
根本没有哪一个执政党有管道或能力去升他们的官
还是得通过考试加上上面有人退休
你没考试取得资格以及没有空缺
执政党是要怎么把你弄上去??
何况民选政府会有换的可能
我法律公务员是做一辈子的
怎么可能为你服务???
我只能说这波小草疯起来去针对法界
未来二十年
全法界的票大概一票都挖不过来了
法界现在觉得蓝白支持者就是一群无知的神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