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02 13:12:11※ 引述《losel ()》之铭言:
: 2025/07/02 10:35 壹苹新闻网 / 张钦 综合报导
: 与游姓女子相恋并同居在游女桃园大溪住处的工厂女作业员邓如惠,因怀疑游女与前男友
: 藕断丝连,2人为此争吵闹分手,邓女竟预谋买罐装汽油,还恐吓游女“要烧死妳全家,
: 要把妳家炸了”,邓女果真于前年2月7日与游女起口角时,在游女家纵火,不仅酿成游女
: 全身9成二至三度灼伤,游女的3岁女儿也被活活烧死,一审依恐吓及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
: 杀人罪判邓女拘役59天及20年徒刑,上诉后邓女求和解遭拒,高院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可再上诉。
其实邓氏就算想和解,已经来不及了吧?
按照在六月九日作成的“桃园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诉字第四一七号”民事判决,已经责令被
告分别给付下列人员赔偿了:
┌────┬─────┬──────┐
│ 原告 │ 与被害人 │ 赔偿金 (元)│
│ │ 关系 │ │
├────┼─────┼──────┤
│ 游○翎 │ 母亲 │ 3,521,795 │
├────┼─────┼──────┤
│ 游○宗 │ 外祖父 │ 848,840 │
├────┼─────┼──────┤
│ 刘○朱 │ 外祖母 │ 186,400 │
├────┼─────┼──────┤
│ 廖○伟 │ 生父 │ 500,000 │
└────┴─────┴──────┘
除非是有经过上诉,并尝试在第二审寻求和解的情形,否则这已经是板上钉钉的、没有转
圜的余地了...
而话说回来,就刑事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国审上诉字第五号)部分,据查检
察官有上诉、但被告未上诉
刚刚法院给出的理由摘要略以:
原判决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违误或不当,检察官上诉虽主张邓女在纵火后,曾拉抱游女
,应为阻止游女救女童,原判决认定有误,且原审量刑时偏采对邓女有利之资料,亦有不
当。但依卷内事证,检方上诉所指均不可采,故驳回上诉。
看起来又是“罪疑唯轻”正在发挥成效
否则理论上,本来第一审判决中有“不另为无罪之谕知”的部分(即在一一二年一月廿六
日传送的“对,我要把你家炸了”恐吓讯息),理论上也该改判有罪了...
顺带一提,第一审时提到的量刑因素,供参:
A女:游○翎
C男:廖○伟
D男、E女:游○宗、刘○朱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及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被告与A女于109年间开始交往,双方最初关系尚佳,惟双方对彼此感情均有不安全感,A
女会阻止被告与前女友联系、被告则十分介意A女与B童之父C男联络。A女于111年11月、
12月起开始与C男有较频密之互动,并与被告分分合合,对被告之态度反复。依被告与A女
LINE通讯软件对话纪录所示,被告认A女在感情上对其忽好忽坏,且起因即为A女与C男间
之互动,被告因此认为其在感情上遭受A女欺瞒;而被告或系以言语示弱哀求方式、或系
以负面言语攻击方式,希望获取不愿与其沟通之A女之重视及回应。而依量刑前调查报告
内容所载被告干妈黄○如之说法,A女会以负面话语对待被告,黄○如亦曾提醒A女勿以负
面话语刺激他人,另依被告自述,其与A女双方平时互动彼此即会使用负面言语相待。故
被告于112年1月12日前某日,与A女之间再因A女与C男互动而生争执时,方因囿于平时与A
女互动之模式,出于冲动而以言语恐吓A女,希望借此让A女对其有所回应。又被告与A女
交往期间,被告之收入均交由A女管理,被告并认A女曾将其纾困贷款擅自转走,而与A女
间有因财务问题所生之嫌隙;被告并认A女在与其有10多年依附关系之干妈黄○如面前批
评其不是,破坏其在干妈面前之形象;另A女更曾要求被告搬离A女住处,与被告交往期间
仍与C男往来,且于112年1月25日前往C男住处居住过夜,而对被告隐瞒此部分事实,造成
被告屡寻A女不著而累积怨愤。于112年2月7日上午,被告发现过往A女均告知密码而同意
其可随时察看之手机竟更换密码,认A女恐又有所欺瞒,以此质问A女,A女自述其当时系
以生气及不耐烦之口气对待被告,被告并自述当日听闻A女向其表示与C男间有发生性行为
之事(依量刑前调查报告所示,被告于鉴定晤谈时,鉴定人询问被告:“我想再确认,那
天你们在吵架,A女对你说了什么话,让你听了情绪失控?”被告系答称:“她说,早知
道就跟你说,我去C男家睡时,有和他发生性关系。”),被告因前述长期财务、依附关
系遭破坏及感情等纠纷,加上A女再以被告最为介意之A女与C男间互动情况出言刺激,一
时冲动而以纵火方式为本案杀人犯行。
二、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被告于112年1月12日前某日,系以口头方式当面对A女为恐吓,相较于以实际行为或持工
具之恐吓方式而言,情节较属轻微,且依A女于本院审理中所述,其固然因被告之口头恐
吓感到一定程度之恐惧,惟一方面亦认为被告仅系“讲大话吓我”而不认为被告会确实遂
行其恐吓内容,故A女之恐惧程度非钜。至被告于112年2月7日,系以于住宅内泼汽油、持
打火机点火之方式为杀人犯行,除造成火势可能蔓延之公共危险、导致左右邻居恐因此受
灾之潜在风险外,更剥夺无辜B童年仅3岁之幼小生命,使B童成为被告与A女感情争执之牺
牲品。依A女及E女审理中证述,已为B童安排于112年8月就读幼儿园,然因发生此无法挽
回之憾事,除B童再无机会踏入人生下一阶段,并致A女、C男、D男、E女自此需承受与B童
天人永隔之无限悲痛,且造成A女总体表面积90%之2至3度烧烫伤。A女持续治疗至今为止
,每周尚需进行复健三天、每月一次回诊,且24小时忍受疤痕挛缩之痛苦,至今仍穿着全
身压力衣,其复健之途迄今不见终点。又A女于案发前从事厨师工作,因本案伤势造成皮
肤怕烫,日后亦无法再继续从事厨师职业,生计亦遭受影响。A女于审理中表示因伤势无
法孝顺D男、E女,反需D男、E女对其提供照顾,致A女对D男、E女愧疚甚深等语,足见A女
于心理上亦承受沉重悲痛。再者,被告所为造成本案房屋3楼烧损,D男、E女需向他人大
额借款约100万余元以回复原状,总损失高达约300余万元,此亦造成D男、E女经济上重大
损失及还款压力。
三、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
依量刑前调查报告内容及鉴定人于本院审理中之证述,被告生长于隔代教养家庭,成长过
程中父亲吸毒(并曾为购买毒品挪用被告注册费)、母亲对其实施家暴、兄长与其感情薄
弱、妹妹亦因家庭状况之故别居生活,其无正常家庭环境,亦未受父母保护教育,饮食不
正常亦导致被告发育不良、身形瘦弱,并于国小五年级经学校提报为高风险家庭。被告原
生家庭系处于小型村镇,被告与亲友均居住于附近,依鉴定人于本院审理中所述,因被告
之父施用毒品之故,导致周遭邻居及亲友对被告之家庭均抱持敌意及轻视态度,被告之家
庭已被标签化,亲友均看不起被告,认被告“是好欺负的”,而鉴定人于本案长达1、2个
月鉴定过程中,曾亲自前往被告原生家庭所在地查访外,亦曾拨打上百通电话,试图寻找
被告除干妈黄○如外之其他支持系统,惟一无所获,被告周边亲友环境无一提供被告支持
力量。然被告于国小三年级前,成绩等第仍多数为甲、部分为优、极少数为乙,与同龄人
相较具中等水准表现。被告国小三年级认识从事公益关怀活动之黄○如,并认黄○如为干
妈,黄○如自此成为被告成长过程中仅有之唯一非正式支持系统,黄○如自述与被告相识
时,被告可爱、大方、个性很好相处。惟被告于国小三年级时遭遇重大创伤事件(事件内
容详卷),当年并无学校、警政、司法系统介入处理,然该事件在被告原生家庭所在村镇
几已人尽皆知,被告自斯时起逐渐出现偏差行为,并造成被告冲动型人格特质,本案亦是
被告出于一时冲动,而犯下无可挽回之杀人犯行。然被告于18岁北上桃园脱离原有生活环
境,试图更换环境、远离过往不好的人际关系,寻求改善人生的契机,在被告除黄○如外
缺乏任何支持系统之情况下,其于18岁起即投入职场、自立更生,于本案发生前均长期维
持稳定之在职状态,薪资最高达每月3万6千余元(劳保投保薪资),且被告自18岁起直至本
案案发为止,期间并无任何不良素行或前科,被告确有寻求人生正向改变之努力,此部分
应予正向评价。而被告之教育程度固然仅有国中肄业,惟被告于工作上胜任无虞,具备常
人水准之智识程度。
四、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被告与A女透过交友软件认识,于109年间起为同性情侣关系。A女与前男友C男育有B童,C
男自述于案发前每周一会探视B童。被告于本件案发期间,与A女、B童、D男、E女同居于
本案房屋,惟E女并不喜欢被告,亦不赞成A女与被告交往,但因为女儿A女喜欢也只好接
受,D男在日常生活中则未与被告有所互动。依量刑前调查报告之记载,被告自述疼爱B童
,从被告写予辩护人之信件中,可知悉被告记得B童之生日,被告亦曾在B童因病住院时前
往照顾。而依A女之证述,被告于D男、E女无法处理B童晚餐时,会帮忙喂B童晚餐,平时
也会与B童一起玩,然亦证述B童因没有人可以选择,所以只能跟着被告;又A女另证述,
被告与A女发生争执时会利用B童,将B童带走,让A女去找被告,而被告亦曾向B童表示“
妈妈不要你”之类话语。量刑前调查报告指出,被告与A女交往第一年,互动关系佳,然
交往第二年时,双方即因彼此之不安全感常生争执。依被告自述,A女与其交往过程中情
绪起伏,对感情之不安全感曾让被告想要分手,然A女即会以较不理性之方式处理,后于
000年00月间,A女曾向被告提出分手,然究否确要分手之态度反复,令被告难以分辨。被
告与A女于本案时间前之111年11月、12月间起,即因C男前来探视B童,而与A女有所互动
之事发生争执,被告并认A女因与C男来往而对其态度时而冷淡,因认A女“私底下和前男
友C男在那边乱搞”而与A女迭生争执,双方不断吵闹、分分合合。
五、犯罪后之态度
被告于本案案发后,本身因受火势烧烫伤而住院治疗。被告虽曾于出院后接受检察官讯问
时,一度因甫出院之心理状态而否认犯行,惟于嗣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坦承犯行,并于审
理之最后陈述时对A女、B童及其家人表达歉意,被告随时间推移沉淀后,态度改善,并意
识到其错误无法挽回。于量刑鉴定晤谈过程中,被告并曾向鉴定人坦承因自己情绪冲动的
行为,现在非常后悔。被告于112年10月3日写予辩护人之信件中,曾有想对A女及B童表示
抱歉之意,惟于被告与鉴定人会晤面谈中,以及被告羁押期间写予第三人、第三人再转交
予A女之信件(被告表示其写信予第三人,系因A女对其声请保护令,故其无法直接与A女
联系)中,仍透露著对于A女之怨怼不平,并认为本案之发生系A女对被告的谎言以及A女
对被告不愿放手所造成,故被告是否具备充分之自我省思尚有疑虑。另被告向鉴定人表示
对于造成B童死亡,自觉自己是可恶的人,感到后悔与歉意等语,亦应作为犯后态度之考
量。又被告虽未与A女、C男、D男、E女达成和解或赔偿之实际作为,惟A女、C男、D男、E
女于鉴定人晤谈时明确表明无和解之意愿,就此亦应加以考量。
六、其他量刑时审酌之情状
鉴定人鉴定意见指出,依鉴定结果推测被告超我发展不良,虽有意识到自己做错事,但不
太知道自己的行为带来多大的后果或严重度,悔过之心较少。依鉴定人之鉴定意见,被告
具有“中低度”矫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中低度”再社会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及
“高度”之再犯风险。惟鉴定人团队于本院审理中迭次陈称:该矫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
性、再社会化合理期待可能性及再犯风险,均仅系该鉴定报告完成当下之评估,而具有浮
动性,且鉴定报告中所述被告7年再犯率为55%、预估10年再犯率为64%之数值,并未考量
被告入监服刑、接受矫治之因素。鉴定人意见并认为,被告于成长过程中,确实曾经有想
变好、想要改善人生的行动,故肯定被告有寻求向上的想法及作为,而随时间沉淀,被告
在过程中亦会反思其本案行为;被告入监服刑后,如果长期接受良好的心理专业辅导,且
非正式支持系统即干妈黄○如能继续维持,则被告之矫正教化之可能性与再社会化合理期
待可能性会再提高,而再犯风险则会再降低;而鉴定人证述所称“长期心理辅导”,系5
至10年左右、每个月1次个别或团体心理治疗。鉴定报告并指出,建议矫正机关对于未来
成为受刑人之被告,由心理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长期性心理辅导,改善被告冲动性与情绪管
理技巧,学习面对压力抒解方式与解决问题之方法,期许被告日后复归社会,可以真正改
过向善,不要再犯。另被告现年27岁,其符于矫正教化期待之量刑,就此亦应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