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5-07-02 11:32:401.媒体来源:
newtalk
2.记者署名:
林朝亿
3.完整新闻标题:
调查员恶整女董座上铐16小时、施“吊铐”酷刑30分 监委纠正
4.完整新闻内文:
三顾公司提告该公司前董事长杨智惠,窃取公司营业祕密,2023年6月9日,杨智惠自日本返
国时,遭2名调查员到机场拘提她。不仅拘提过程违法,监委调查还发现,北市调查员曾以
手铐铐住杨女长达16小时,并甚至施以“吊铐”酷刑,要她手腕高举过头、悬空被铐于墙面
上之横杆长达30分钟。另外,承办调查员也被发现,隐密与告诉人及杨女关系,没有主动回
避。监委因此提案纠正调查局及台北地检署。
监委范巽绿、蔡崇义今日发出新闻稿表示,有陈诉意见指出,三顾公司前董事长杨智惠于11
2年6月9日下午,疑遭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人员于机场违法拘提,随后疑遭上铐并限制行动
长达16小时,均涉有侵害人权之虞。经监察院立案调查后,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会议于近日审
议通过监委范巽绿、蔡崇义提出之调查报告及纠正案。
监委指出,台北市调查处人员为侦办营业秘密法及妨害电脑使用罪等案件,112年6月9日持
拘票赴松山机场拘提三顾公司前董事长杨智惠,后经杨智惠向台北地院声请提审,该院提审
庭于隔日上午开庭审理并勘验台北市调查处提供之蒐证录影光盘后,以台北市调查处未能证
明于机场执行拘提时已履行刑事诉讼法第89条及第95条第1项之告知程序,且于杨智惠住处
外所拍摄之蒐证录影资料中,也未听闻该处人员已践行前开告知程序,因此认台北市调查处
之拘提程序不合法,当庭裁定将杨智惠释放,是调查局人员执行拘提,未符法定程序。
纵依执行拘提之台北市调查处人员称,当时于松山机场已履行告知程序,但因故未能录音录
影以供证明,他也自承当时为避免发生突发状况影响案件遂行,曾经要求杨智惠不要与外界
联络,而此举无异使刑事诉讼法第89条及第95条第1项之规范目的形同虚设,与法律课予执
法机关告知义务之本意相悖。是台北市调查处人员对杨智惠执行之拘提程序显有瑕疵,违反
宪法、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所揭橥之程序正义价值。
台北市调查处拘提不合法导致附带搜索之违法,其后所查得之物并予扣押部分,亦非适法;
鉴识手机、笔电之数位内容,台北市调查处及台北地检署亦未向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
经监委调查发现,台北市调查处人员112年6月9日带同杨智惠自松山机场返抵杨智惠台北市
住处后,因杨智惠拒绝台北市调查处人员陪同进入检视,经台北市调查处人员电洽请示承办
检察官后,于杨智惠住所门外梯厅对杨智惠完成拘提程序(仍未履行告知程序),并对杨智惠
随身携带之行李进行附带搜索,并扣押纸本文件、手机及笔记型电脑各1件,其后并将手机
及笔记型电脑送交调查局鉴识单位对其中数位档案进行鉴识。
但隔日既已经台北地院提审庭指出拘提程序不合法,则后续所为之附带搜索及扣押程序亦应
失其合法性,所扣押之物即应予返还。纵认如台北市调查处执行人员所称,仅系因故未能录
得已践行告知程序之影音以供证明,并无碍于拘提程序及其后续附带搜索扣押程序之合法性
,但本案台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及台北市调查处却仍在无单独令状之搜索票的情形下,迳将
手机及笔记型电脑送交调查局鉴识单位鉴识其中之数位档案,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侵害人民之财产权及隐私权,违失情节重大。
范巽绿、蔡崇义委员表示,台北市调查处人员于杨智惠住处外将其拘提上铐后带返该处制作
笔录,至隔日上午解送台北地院出席提审庭为止,杨智惠遭施以手铐长达16小时,其间仅在
中正站李姓副主任介入下一度短暂予以解铐,惟杨智惠当时并无意图脱逃、自残及肢体抵抗
行为等客观情状,却于用餐、如厕时均遭上铐,更曾手腕高举过头悬空被铐于墙面上之横杆
长达30分钟,杨智惠亦指出其手腕因此受伤,显见台北市调查处人员对于戒具之使用欠缺其
必要性,亦违反比例原则,与刑事诉讼法及“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等规定
相违,核有重大违失。
调查局允应强化所属执法人员相关教育训练,提升同仁在第一线执法压力下做出合乎规范的
判断能力。并应加强各级主管对于戒具使用之监督责任,以确保戒具之使用,在达成其合法
目的同时,亦能符合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要求。至调查局部分外勤处站目前所设置之墙
上横杆,被上铐人须手臂高举悬空,长时间即有血液循环不良及酸痛之不舒适感,不仅与戒
具系为防止脱逃及自伤之目的无涉,更有惩罚被上铐人之疑虑,亦有检讨之余地。
台北市调查处调查人员藉职权介入民营公司派系纷争,办案偏颇、违反保密规定,并逾越工
作分际;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机制不当。
监委强调,调查局作为我国重要的执法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与侦办重大犯罪之双重使命
,而调查局启动侦查之立案权,直接关系到人民之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
等,因此行使职权过程之合法性、正当性与公正性,对于维护法治国原则及保障人权至关重
要。
经调查,原承办杨智惠涉犯营业秘密法及妨害电脑使用罪等案之刘姓调查人员于台北市调查
处中正站组长任内,与告诉人三顾公司人员过从甚密;隐匿过往与告诉人及被告诉人(杨智
惠)之互动关系,于立案调查后未主动申请回避,藉职权介入民营公司派系纷争,办案偏颇
。并将不公开之博士论文(因准备投稿学术期刊,且内容涉及专利权及著作权,故经校方同
意授权4年后始提供公开阅览)正本及台北市调查处制作的“数位证据检视报告”私下交付
予告诉人,作为其追加告诉证据,违反保密规定,且长期透过社交软件,对杨智惠提出邀约
并暗示倾慕、追求,显已逾越与工作关系交往之应有分际,严重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
,以上刘姓调查人员所涉各节违失,业经法务部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另该刘姓调查人员将三顾公司前董事长杨智惠涉嫌违反营业秘密法一案报局立案后,其所属
中正站同仁却仍出席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之告诉人三顾公司所举办之尾牙聚餐,除未依规定
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单位外,亦引发外界对于中正站侦查该案能否保持客观公正之疑虑
,实有未妥。
此外,本案调查局及刘姓调查人员在立案时已意识到原立案之营业秘密法案件证据不足之问
题并要求补正,然而后续并未坚持要求补正完成,而系因报案人要求,并基于另一罪名妨害
电脑使用罪较为简单明确与绩效考量,转移侦办重点并发动搜索,显见并非完全基于独立、
客观之专业判断,与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之原则不符。调查局允应妥为检视现行案件受
理、分案及立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并研谋具体有效之改进措施,强化
内部管理与人员纪律,以重建社会信任。
监委最后表示,调查局允应重视科技设备在保障执法透明化及还原事实真相之重要性,除配
发适当装备外,更应建立完善之配套措施与人员培训,方能有效提升同仁之蒐证能力,确保
各项执法任务之顺利进行,并保障相关人员之权益。此外,调查局所属各外勤处站目前均未
设立专门之暂时留置设施,因此实务上于执行拘提等强制处分后需夜间留置人犯时,常需协
调警方或利用办公区域之临时场所,可能导致被留置人权益遭受影响、戒护安全风险增加等
问题。为确保被留置人之基本权益,落实“法务部调查局犯罪调查作业手册”关于安全戒护
及提供适当休息处所之规定,并提升调查局之专业形象与运作效能,调查局允应确实评估于
外勤处站设置专门暂时留置设施之可行性与必要性,或制定更明确之临时留置场所规范及配
套措施,例如强化与警方的协调机制、提升戒护人员之训练、检讨戒具使用之标准作业流程
等,以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实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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