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15岁少女求包养 42岁大叔“急踩煞车”仍

楼主: seand8088503 (洗衣机)   2025-07-02 10:57:47
建议直接去看裁判书
新闻漏讲很多
裁判字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简字第 1337 号刑事判决
保养网要约的时候 就已经知道女生未满18岁
(证明被告有于犯罪事实栏所示时间,与未满18岁之被害人AV000-Z000000000相约为有对
价之性交,然因得知被害人实际未满16岁后拒绝,因而未遂之事实。)
见到面一问才知道15岁
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2条
是直接说
引诱、容留、招募、媒介、协助或以他法,
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行为或威胁行为者
所以被判刑不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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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还有一段是
女生说男生在车上其实还有摸胸部跟屁股
但因为最后罪证不足 不起诉
判得很好吧
只是记者撷取耸动内容而已啦
至告诉暨报告意旨另认为被告于得知被害人未满16岁后,仍以5,000元之对价,在本案汽
车上对被害人进行抚摸胸部、屁股等有对价之猥亵行为,涉犯刑法第227条第4项之对十四
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为猥亵之行为及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2条第1项之引
诱少年为有对价之猥亵行为等罪嫌。
被告固坦承有给被害人5,000元,然否认在与被害人见面,得知其真实年龄未满16岁后,
有何抚摸被害人胸部、屁股等猥亵行为,辩称:我只有触碰被害人的手,没有摸被害人的
胸部、屁股等部位,是因为我拒绝与被害人为性交易,被害人认为她没拿到钱,我为了安
抚被害人情绪,才会给她5,000元等语。是上情虽据被害人于警询及侦查中指述明确,然
经警持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核发之搜索票,至被告住处搜索,并未扣得相关佐证,且本案
汽车未装设行车纪录器,被害人亦无提供录音录影画面供参,是就被告所涉上开罪嫌,除
被害人之指述外,并无其他积极证据得以补强,尚难据此将被告以刑责相绳。惟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与前开经起诉部分具有犯意降低之关系,依吸收之法理,为起诉效力所及,爰
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并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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