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羁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为何?

楼主: eddisontw (沙丘)   2025-07-02 09:24:38
如果改成自费升级会不会好一点
就像之前疫情的时候
有集中检疫所
不想住的可以自费升级防疫旅馆
如果被告有钱
天天让他住东方文华也没关系
钱他自己出
不能出来就好了啊
这样总不会说司法迫害了吧
要吃什么也可以自己订外送
不花人民纳税钱
又可以防止逃亡串证
这样会不会好一点???
※ 引述《edward1985 (人生超优MORE的)》之铭言:
: 本人没有特定政治倾向,但是在新闻上看到彭振声在法院痛哭的新闻,心里还是觉得非常非常的难过,身为一个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对于实务羁押运作的初浅观察,想趁这个机会讨论一下刑事诉讼法羁押制度的必要性:
: 一、在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跟101条之1规定的羁押制度,分为一般性羁押跟预防性羁押,其中预防性羁押是针对有反复实施犯罪型态,在判决确定前将人关在看守所之规定,此部分基于社会秩序之考量,也许还有必要性,所以预防性羁押不在这篇的讨论的范围!
: 二、但针对一般性羁押,是否有必要性,虽然很多论述已经说明羁押不违法无罪推定原则,但本人就觉得尚还有讨论空间!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将被告提前羁押之原因不外乎两个理由,第一个是预防被告“逃亡”,第二个是预防被告”串证或灭证”!
: 三、但首先,针对预防被告“串证或灭证”部分,依照实务稳定见解,为“自己”或“共犯”的关系刑事案件证物湮灭罪证,基于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构成刑法第165条之湮灭罪证罪的!但羁押制度却可以因为预防被告灭证之理由,提前将人关起来,此部分其实
: 跟无罪推定原则就已经有很大的违背!因此关于预防灭证部分,其实应该可以从加强“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没必要透过过羁押制度,而再判决确定前严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针对串证部分,此部分其实应该可以从是强化检、辩、审三方交互诘问的方向去避免,况且,再加强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观证据也会比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证的不可控性,因此针对预防被告“串证跟灭证”的羁押原因是否有必要,应该还是有讨论空间的!
: 四、再来,针对被告“逃亡”的部分,此部分其实如果行政资源成本够的话,给被认为有逃亡可能之被告都戴上点电子脚镣是最好的办法!就算这样会花费很多行政资源跟成本,那其实一般来说替代羁押的制度除了交保,还会搭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这部分除了可以透过加强警局跟海巡的执行外,对于真的有机会逃亡的被告,其实应该只有少数具有非常大资力的被告,因此针对有能力逃亡的被告再搭配电子脚镣方式,也可以大幅减少被告逃亡之风险,因此针对预防被告“逃亡”的羁押原因是否有必要,也不是没有讨论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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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羁押制度是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就把人关在看守所的方式,其中关押被告的看守所的环境有时后比监狱更差,尤其是被禁见的被告,更是有可能因为被羁押的恶劣环境而被迫认罪!虽然刑事诉讼法已经针对羁押制度采法官保留原则,并且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也规定被告之自白是被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方法的的情况下是可以争执不具备证据能力的!但是实务上,如果检察官声请羁押,法官准许的机率偏高,而且如果到审判中要争执自白任意性,实务上也非常严格认定,除非检察官明示“如果你不承认就羁押”,不然其实要争执自白任意性也都很困难!因此,现阶段来说,很ꘊ
: h被告会因为怕被羁押,而被迫认罪,这部分显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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