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宪法的释字499号本质的意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30 07:40:58
※ 引述《morris1661 (morris)》之铭言:
: 它的意思是如果发现立法有重大瑕疵
: 之下,是不是真的可以少数不用服从
: 多数?是有重大瑕疵之下喔!
解释文已经明白指出:
一、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修改关系宪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国国民之福祉至钜,应由修宪
机关循正当修宪程序为之。又修改宪法乃最直接体现国民主权之行为,应公开透明为之,
以满足理性沟通之条件,方能赋予宪政国家之正当性基础。……
二、国民大会为宪法所设置之机关,其具有之职权亦为宪法所赋予,基于修宪职权所制定
之宪法增修条文与未经修改之宪法条文虽处于同等位阶,惟宪法中具有本质之重要性而为
规范秩序存立之基础者,如听任修改条文予以变更,则宪法整体规范秩序将形同破毁,该
修改之条文即失其应有之正当性。宪法条文中,诸如:第一条所树立之民主共和国原则、
第二条国民主权原则、第二章保障人民权利、以及有关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原则,具有本质
之重要性,亦为宪法整体基本原则之所在。基于前述规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乃
现行宪法赖以存立之基础,凡宪法设置之机关均有遵守之义务。
这一些话,白话来说就是:
在修改任何法律的时候,都必须兼顾到各种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不溯及既往”、“权力分立”、“明确性”(或法律保留原则)、“安定性”、“平等
原则”、“比例原则”等
如果置这些于不顾,而导致秩序上出现混乱,后果是全民要共同负担的,不仅局限于制定
该法律的人员而已
且这在释字第七九三号(“党产条例”案)中,有再次被重申
理由第五十九段指出:
基于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限制或剥夺人民权利之法律规范,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生
效;亦即法律原则上不得溯及适用于该法律施行前即已终结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
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规范,如系为追求宪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宪法所当然不许。又,受
规范对象据以主张信赖保护之信赖基础,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赖自不值得
保护,更不生信赖保护之问题。
所以至少要主张没有对宪政构成危害,一切才能好商量
什么都不正确地做、就只想不顾宪制而乱来,后果就会摆在眼前(如人民上街抗争等),
想阻止已经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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